最高法院行為準則與法官道德規則有何不同 - 彭博社
Zoe Tillman
美國最高法院宣佈了一項新的行為準則,這項準則在很大程度上抄襲了已經適用於下級法院法官的道德準則。
但在執法、利益衝突以及哪些行為屬於不端行為等關鍵問題上並沒有一致。
大法官們寫道,他們的版本是從聯邦司法系統的行為準則“改編”而來,以反映他們“獨特的機構環境”。實際上,一些差異導致了對大法官在迴避案件和報告同事潛在違規行為方面規則較為寬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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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的準則並未設立一個供公眾投訴或對涉嫌倫理違規行為進行正式審查的制度。根據準則附帶的評論部分,首席大法官約翰·羅伯茨指示法院工作人員探索下級法院的“最佳實踐”,但並未設定時間表或解釋法院可能採取的行動。
大法官們的新準則大致遵循了與多年來適用於聯邦地方法院和上訴法院法官的準則相同的結構——分為五個部分。一項並排審查突出了一些變化。
刪除了對“強制執行”的暗示
第一部分在兩份文件中都是最短的,敦促法官和大法官“維護司法的完整性和獨立性。”
大法官的版本省略了下級法院版本中的一個廣泛的開篇語句:“獨立和高尚的司法對我們社會的正義至關重要。” 下級法院法官被告知“維護和執行”和“親自遵守”高標準的行為準則,而大法官的版本則不包括“執行”一詞。下級法院版本中的評論討論了該準則與司法紀律程序的相關性。最高法院版本中沒有這樣的語言。
增加了“故意”標準
第二部分指示法官和大法官不僅要避免“不當行為”,還要避免“看起來不當的行為。”
兩個版本都説法官和大法官不應該“利用他們的職權地位”來使自己或他人受益,或者讓他人產生他們處於“特殊地位”可以影響法官的印象。最高法院的版本兩次添加了“故意”一詞,法庭監督組織Fix the Court的Gabe Roth在一份聲明中批評這樣做是為了給大法官留有餘地,以便在被指控不當行為時聲稱無知。
沒有義務報告同事
第三部分表示法官和大法官應該“公正、公正和勤勉地履行職責。” 兩個版本都包含關於避免“騷擾、濫用、偏見或有偏見”行為以及不受“黨派利益、公眾喧譁或對批評的恐懼”影響的語言。
下級法院法規指示法官在獲得“可靠信息”表明法官、法院員工或律師可能違反道德規則時“採取適當行動”。最高法院的版本只涉及對員工不端行為的處理。
在迴避方面,大法官們加入了一句新的內容:“必要性原則可能會覆蓋迴避原則。” 最高法院在評論中建議,與下級法院相比,大法官迴避應該設定更高標準,下級法院的法官可以更容易地代替被迴避的同事。評論中指出,失去一名大法官可能會扭曲程序,因為至少需要四名成員投票決定聽取案件,至少需要五名成員推翻下級法院的裁決。
大法官們在評論中表示,他們應該“狹隘地”解釋與迴避有關的語言,如果一個案件可能影響親屬的利益。
最高法院的法規中省略了一節,該節賦予下級法院法官在迴避決定中包括當事人的選擇權。它增加了一項規定,即大法官與提交友情或“法庭友人”意見書的當事方的關係不需要回避。
對披露的“承諾”
第四部分規定法官和大法官可以參與“與法律相關的追求和公民、慈善、教育、宗教、社交、金融、受託和政府活動”,並且可以“演講、撰寫、講課和教學”。然後兩個版本詳細説明了不允許的內容。
大法官版本增加了一條規定,即他們不能參與促進“商業”產品或服務的活動,但對他們的書籍有例外。與下級法院法官相比,大法官更常參與書籍交易和全國巡迴演講。
最高法院的規定中沒有包括一項要求下級法院法官擺脱“可能需要頻繁迴避”的財務利益的部分。它還省略了一句話,即下級法院法官不能接受超過“非法官在同一活動中可能獲得的報酬”的外部補償。最高法院的評論暗示了這種差異的可能原因,指出書籍交易不受適用於教學工作的薪酬上限的限制。
下級法院版本指示法官根據聯邦法律和司法會議的規定“進行必要的財務披露”。最高法院的版本表示,大法官們“已經同意遵守”披露法律“一段時間”,並且九名在任成員“各自再次確認了這一承諾”。在今年的《華爾街日報》採訪中,法官塞繆爾·阿利托表示,雖然他自願遵守,但他不認為國會有權監管最高法院。
沒有“政治組織”定義
最後一部分禁止大法官和法官參與政治活動。這包括發表演講、捐款或為政治組織或候選人籌款。
下級法院的規定包括對“政治組織”的定義,而最高法院的規定則沒有;下級法院的規定將其描述為政黨、與政黨或候選人有關的團體,或在選舉期間“主要目的是支持或反對政治候選人或政黨”的其他“實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