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數人認可時,你可以説它是“多數人的暴政”,但不能説它不是多數人的“不公平”_風聞
fuhao3503-07-23 10:18
【本文由“大水風”推薦,來自《高空拋物砸傷人,為啥整棟樓的居民都要“連坐”?》評論區,標題為小編添加】
- 竹鼠過街
- 我覺得這個判例,邏輯上是錯誤的。因為街道的每個區域是有管理責任機構的。當然由管理者負責。現在法官居然是違反憲法,公然侵犯無辜者的財產權。
同樣的邏輯,如果某人在街道被他人殺害,在找不到嫌疑人時,那麼是不是整個街道的人就要為死者接受刑法的處罰呢?
又比如,女人在街道受到侵犯,如果找不到嫌疑人,那麼是不是街道所有的男人都要接受處罰?
所以曾經有一個法官點評這個判例:本來只有一個人遭遇不公平,經過法官的判決,卻使更多的人遭遇不公平。
一、這個就是公權和私權的平衡。
就和街道上安裝監控一樣,本質上是一回事。只不過不同人對這個“平衡”的標準認識不同罷了。
對於安裝監控,到底是偶發的傷害事件重要,還是偶發的隱私泄露事件重要,決定了認可度。
這個其實沒有關係,只要大家都統一一個標準,那就好説。
最怕的就是某些人在他們沒有事時認為隱私重要,而在他們有事事又認為傷害重要。
如你所言,如果你認同街道上安裝監控,是為了防止某人在街道被他人侵害而找不到嫌疑人的相對權宜做法,那麼一旦要求“整個街道的人受罰”,那也就是一種相對權宜做法。只不過如我上面所言,這兩種解決方法在公權和私權的“平衡”上有不同而已。
二、所謂“公平不公平”,只是對於多數人來説有意義。“不公平”,只有當多數人不認可時才是如此;當多數人認可時,你可以説它是“多數人的暴政”,但你不能説它不是多數人的“不公平”。
同樣的還是那句話,如果標準統一,過度擔心“多數人的暴政”也是沒有意義的。因為人們同樣會想到這點,從而在制定標準時儘量去取得平衡。當有足夠多的人提出他們的平衡標準時,某個“平衡”就是“多數人”能接受的,也就是理論上法律法規所應定的。
三、回到本例,足夠多的人會認為“高空拋物該罰”,只是其中對“懲罰肇事者的標準”、“查找肇事者的方式”這些細節的標準認同不一。
所以在邏輯上,即使你舉的例子,也並不存在什麼錯誤,只是不符合某些人的觀點以及不符合實際可行性而已。
真要是有這樣的例子,你猜接下來會是什麼?街道上的羣眾自願聯防隊這類的就會大量出現了。原因無他,你也能想得到的。
另外,我好奇問一句,無關上面討論主題。
你這個【女人在街道受到侵犯,如果找不到嫌疑人,那麼是不是街道所有的男人都要接受處罰?】的觀點在邏輯上,怎麼就直接排除了“女人侵犯女人”的可能呢?在“平衡”的取捨上,是不是同樣出現了疏漏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