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一意孤行排“核”入海,如何應對?能否阻止?
王恺雯
【文/觀察者網 王愷雯 編輯/於文凱】
當地時間7月4日,國際原子能機構(IAEA)總幹事格羅西在東京會見日本首相岸田文雄,遞交IAEA關於日本核污染水排海的評估報告,也意料之中地公佈了有利於日本這一計劃的結論。
隨即,有日本媒體披露,日本政府計劃最早8月開始排放福島核污染水入海。
日方數據是否完整、檢測樣本是否充分、水中是否含有其他無法處理的放射性核素、對海洋生態有哪些潛在威脅……在133萬噸核污染水即將被排入大海前,日本依然無法打消外界的質疑。
而格羅西也強調,IAEA的報告並非為日本的決策“背書”,如何解決這些“ALPS(多核素處理系統)處理水”是日本的“國家決策”。
IAEA為何一方面認可日本核污染水排海“符合相關國際安全標準”,一邊又否認為日本“背書”?日本排放核污染水入海是否違反了國際法?國際法能否阻止日本一意孤行?面臨哪些困難?如果無法阻止,我們又該如何應對?
觀察者網邀請中國社會科學院海洋法專家王翰靈、武漢大學環境法研究所所長秦天寶就有關問題進行解讀和評論。

當地時間2023年1月20日,日本福島縣大隈,東京電力公司福島第一核電站的核污染水儲存罐 圖源:視覺中國
“這不是推薦,也不是背書”
截至今年4月,福島第一核電站的所謂“處理水”總量已達到133萬噸。根據格羅西4日向日方遞交的IAEA評估報告,IAEA認為日本採取的排放“ALPS處理水”的方法和行動“符合相關國際安全標準”。此外,按照東京電力公司(東電)目前的規劃和評估,將“處理水”有控制地逐步排海對人和環境產生的放射性影響可以“忽略不計”。
然而,格羅西在報告中強調,排放儲存在福島第一核電站的所謂“處理水”是日本政府的一項“國家決策”,IAEA的報告內容既不是“推薦”(recommendation),也不是對該政策的“背書”(endorsement)。
據路透社報道,格羅西當晚在日本記者俱樂部對記者表示,“我們必須認識到,此類事件以前從未發生過。”他強調,排海行動將持續30至40年,而日本對此擁有“最終決定權”。
中國社會科學院海洋法專家王翰靈對觀察者網指出,IAEA沒有核準核污染水排放入海的權力,是日本政府主動請它做評估報告。
在王翰靈看來,這份報告不能説明日本核污染水排海是安全的,因為它得到的樣品和數據不全面,不能保證其檢測結果的全面、準確、客觀。
“且日本政府偷換概念,把IAEA的監督權當作核准權,將其出具的報告當作‘護身符’。”王翰靈指出,“根據《國際原子能機構規約》,IAEA的職責包括援助、信息交流、專家培訓、建造設施等,但並不包括批准、決定核污染物排放。而且其並非核污染物排放入海的唯一國際監督機構,國際放射防護委員會、聯合國環境規劃署、國際海事組織、聯合國糧農組織、經合組織的核能署等機構同時有權進行監督。”

當地時間7月4日,IAEA總幹事格羅西在東京向日本首相岸田文雄遞交IAEA關於日本核污染水排海的評估報告 圖源:IAEA網站
“因此,IAEA主動澄清其報告內容既不是‘推薦’,也不是‘背書’,這反映了IAEA複雜而微妙的心態:既想為日本核污染水排放提供支持,又不想承擔責任。”王翰靈説。
他還提到,2021年,當日本政府決定將福島核污染水排放入海後,格羅西第一時間發聲明,對日本這一決定表示歡迎。“這説明日本政府事先已經跟格羅西單方面溝通,後者則在沒有對日本核污染水進行科學評估之前就表示歡迎。很多國家、機構和人士對此持批評態度。”
在武漢大學環境法研究所所長秦天寶看來,IAEA是涉核問題最主要的國際組織之一,其願意對排海計劃進行評估,可能也是為了體現這一主管地位。
至於為何表述謹慎,秦天寶做出三點分析。第一,依據公開發布的消息,IAEA的評估範圍似乎受到日方嚴格限縮,日方只允許其評估排海這一個選項的安全問題。因此,該機構作出的評估結論也只是針對排海計劃,而不是將排海計劃與其它可選方案進行對比,得出“推薦”排海的結論。
其次,日方大規模核污染水排海計劃是史無前例的,這種核污染水與核電站正常運行所產生的廢水並非同一概念。對於排海計劃所涉核污染水的處置,國際社會沒有廣泛接受的規則和標準,IAEA僅能參照相關安全標準做出評估。
最後,據報道,IAEA的專家評估團隊成員並非一致贊成評估結論,對於排海計劃的安全性問題,其內部似乎沒有達成共識,屬於科學不確定問題。

路透社報道:國際原子能機構負責人暗示專家團隊內部產生分歧
“很多科學家認為日方提供的數據不完整”
日本排放核污染水的“安全性”看似得到了IAEA的“認可”,但全球科學家依然憂心忡忡。
“許多優秀的科學家認為,(日本)迄今為止提供的數據是不完整的。”獨立輻射監測組織Safecast首席研究員阿茲比·布朗(Azby Brown)對《紐約時報》説。
他認為,儘管排出的核污染水對人體健康構成的危險“比日常暴露於輻射的風險低數千倍”,“但整個過程還是不夠透明。它不夠廣泛,也不夠全面。”
布朗表示,日本一再保證處理過的水足夠安全,並表示已經過濾掉了大部分同位素,但其中依然含有微量的氚,以及少量的碳-14和碘-129。
“水裏有什麼?我們真的不知道。”美國明德大學蒙特雷國際研究學院低濃度放射性測量專家達爾諾基·韋雷斯(Ferenc Dalnoki-Veress)曾提出質疑。他指出,**東電只從四分之一水箱裏抽取了少量的水,檢測了氚的濃度和其他有限的放射性核素。**他擔心其他放射性核素可能“溜走”。
作為太平洋島國論壇(PIF)委任的國際科學家之一,韋雷斯負責評估日本核污染水排海計劃,他今年5月接受《韓國時報》採訪時披露,日本政府的合作程度並不令人滿意,有一次他們要求日方提供關於核污染水儲存罐中的數據,後者花了54天才提供。
同為PIF委任科學家的夏威夷大學馬諾阿分校凱瓦洛海洋實驗室主任羅伯特·里士滿(Robert H. Richmond)今年初接受《時代》雜誌採訪時透露,當科學家試圖從日方獲得更多數據時,這些可以幫助做出合理決定的關鍵、基礎數據存在缺失現象,這“極其令人擔憂”。

2022年3月,太平洋島國論壇宣佈委任核問題獨立專家小組,中間者為羅伯特·里士滿,右一為達爾諾基·韋雷斯
王翰靈指出,在核污染水排海問題上,日本並未充分回應外界的關切,在很多問題上未能服眾。
秦天寶表示,雖然日方接受了IAEA的監督,但是從計劃宣佈到鋪設排放系統管道、再到今年6月的試排放,日方在落實排海計劃上並未充分尊重他人觀點。
“倘若真像日方所稱,將以科學、安全和透明的方式處理核污染水,並接受嚴格的國際監督,那麼在IAEA形成報告之前,整個項目都不應有任何進展。” 秦天寶説。
這些年,日本如何為核污染水“洗白”?
為將核污染水排入大海,日本政府已經謀劃多年,在正式作出宣佈前,就時不時向媒體放風,試探民眾的反饋,並努力安撫國內持反對意見的政治和社會力量。
2021年2月,日本國會正在審議的2021年度預算案中,主管災後重建及核事故處理的復興廳申請了20億日元預算,作為消除福島第一核電站事故形象受損的費用,較2020年度原始預算的5億日元增加4倍。
2021年4月13日,也就是日本政府正式決定將福島核污染水排海那天,日本復興廳公佈的宣傳單上,赫然出現了氚的卡通形象。日媒稱,將福島核污染水中難以過濾的放射性核素氚“吉祥物化”,目標是“為氚創造親近感”,並宣傳核污染水的安全性。

日媒報道截圖
路透社此前披露,在日本公佈核污染水排海決定前夕,一名日本高級官員給媒體發郵件,要求在報道中不要使用“受污染”(contaminated)一詞(來形容污水),稱這個詞具有誤導性。
一些日本媒體還試圖混淆視聽,將各國普通核電站產生的核廢水和福島核污染水混為一談。但是,福島第一核電站發生的是最高等級的核事故,其產生的核污染水同正常運行的核電站廢水完全是兩碼事。
在日本政府不遺餘力的宣傳下,日本民眾對排放核污染水的支持率逐漸提升。新加坡《聯合早報》注意到,《朝日新聞》今年3月進行的民意調查顯示,首次有更多人贊同日本的核污染水排海計劃,贊同者達到51%,不贊同為41%。此前兩年的民調中,贊同和不贊同者佔比相當。
日本經濟產業部2月公佈的調查結果也顯示,福島縣居民對排放核污染水的支持率已從2022年9月的46%增加到51%,國內其他地區的支持率則從44%增至46%。
加拿大拉瓦爾大學人類學系助理教授馬克西姆·博萊裏(Maxime Polleri)認為,日本正在非常謹慎地塑造其向太平洋排放“核輻射水”(radioactive water)的敍事。
博萊裏今年6月在美國《外交學者》撰文,指出日本政府和IAEA幾乎不會用向海中“傾倒廢水”這類措辭,而是用“排放”“處置”“稀釋”等表述。在談論被氚污染的水時,他們更也傾向於使用“ALPS處理水”這種高度技術性的術語,而不會用“污染物”、“廢水”這類詞彙。
博萊裏認為,此類表述將對污染的討論引入技術領域,把“廢物傾倒”這種不受歡迎的做法轉變為“管理處理過的水”這種看似合理的政策,從而讓公眾對當局產生信任。此外,科學術語也在普通人和專家之間“劃分等級”,當日本漁民表達擔憂時,他們就會面臨被描述成“不理解政策背後科學的人”的風險。
“遊説”還在繼續
在IAEA公佈最終報告前夕,日本政府抓緊機會“最後衝刺”。據NHK報道,岸田文雄6月30日與多位閣僚舉行會議,要求採取措施防止謠言散播,並向國內和國外認真解釋和傳播信息。
在訪問日本、發佈IAEA“最終報告”後,格羅西此行的任務尚未完成,他將在7日至9日訪問韓國,會見韓國原子能安全委員會委員長劉國熙、韓國外交部長樸振等人。此後還將訪問新西蘭和太平洋島國論壇輪值主席國庫克羣島。
韓聯社稱,有觀點認為,格羅西訪韓意味着韓國政府針對日本排放核污染水的科學技術性討論也已接近尾聲。韓國國務調整室第一次長樸購然4日表示,韓國原子能安全委員會與IAEA同為監管機構,有必要共享日方排放設施的技術事項等信息並開展合作,韓國政府也將擇期發佈自己的綜合評估報告。

當地時間7月4日,韓國最大在野黨共同民主黨黨首李在明同議員集體抗議日本核污染水排海 圖源:視覺中國
由18個國家和地區組成的太平洋島國論壇(PIF)一直對日本排放核污染水錶達“嚴重關切”。部分島國曾是美英法的核實驗場,加之漁業是主要產業,讓這些國家對核污染問題非常敏感。
然而,PIF成員國內部也並非“鐵板一塊”。新西蘭廣播電台(RNZ)網站6月30日援引國際法和環境法專家鄧肯·柯里(Duncan Currie)的觀點,認為根據《南太平洋無核區條約》(又稱《拉羅湯加條約》)第七條規定,簽署國有義務“防止任何人在其領海內傾倒放射性廢料和其他放射性物質”,但一些太平洋地區的領導人“由於沒有站出來反對日本的計劃,從而破壞了《拉羅湯加條約》的目標。”
觀察者網注意到,去年底,有組織要求新西蘭政府對日本核污染水排海計劃採取法律行動,但被駁回。新西蘭外交貿易部發言人當時回應:“這個問題很複雜,涉及核安全,而不是核武器或核裁軍。日本正在與太平洋夥伴進行對話……新西蘭支持繼續這一對話。”
“如果他們(太平洋島國)團結起來,太平洋地區就會變得強大。不幸的是,利用他們的脆弱性太容易了。”柯里説。
還能阻止日本嗎?
王翰靈指出,根據一般國際法和《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等規定,日方有義務採取一切措施避免環境污染,有義務通知並與可能受影響的國家充分協商,有義務評估和監測環境影響,有義務採取預防措施確保危險最小化,有義務保障信息透明,有義務開展國際合作。
然而,日方試圖拿各種藉口推卸責任、逃避義務,在未充分研究論證各種處置方案的情況下,僅出於一己私利就決定將核污染水向海洋一排了之,這是將風險轉嫁給其他國家和全人類,是極不負責任的。日方此舉至少違反《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94條、第195條、第200條、204-206條的規定。
秦天寶指出,在日本計劃向海洋傾倒核污染水的整個過程中,似乎始終沒有盡到與包括中國在內受影響區域各國的合作義務,也沒有制定切實有效的應急計劃。此外,將核污染水排放入海可能會對海洋環境造成不可逆的損害。在這種情況下,日方將涉嫌違反《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92條、第195條、第198條、第199條等一系列有關海洋環境保護和污染防治的條款。

當地時間2021年4月12日,日本福島縣,漁民在港口捕魚 圖源:視覺中國
事實上,無論IAEA是否公佈有關報告,日本都已鐵了心要把核污染水排入大海。在這種情況下,國際法是否可以阻止日方的行為?
秦天寶認為,現階段,單靠國際法阻止日本核污染水排海存在一定的困難。“對於排海計劃,最有效的法律手段是向國際司法機構提起訴訟或請求發表諮詢意見。但是,困難之一在於形成嚴密有力的關於日本核污染水排海對海洋生態環境及人體健康的影響,以及因果關係的證成等問題的證據鏈。”
秦天寶指出,考慮到核輻射對人體健康的危害,我國目前首要應對之策,應該是制定全面且有效的應急預案和預防性措施,保障人民健康權。同時,應提高海洋環境監測能力和水平,加強相關研究,確定海洋環境輻射含量闕值,及時發現和處置各類核污染問題,確保沿海生態環境安全。上述監測信息一方面是我國採取應對措施的必要基礎,另一方面也可以作為未來國際司法途徑中所需之科學證據。
在王翰靈看來,目前國際社會缺乏國際強制執行機構阻止日本核污染排放,且儘管西方很多科學研究機構和專業人士認為此舉有害並提出反對,但西方國家出於政治目的幾乎集體失聲。中國則一直敦促日方正視國際社會和本國民眾的合理關切,以符合國際義務、國際安全標準和國際良好實踐的安全方式處理核污染水,避免將不可預測的風險轉嫁給國際社會。
王翰靈指出,國內外有一種意見認為,應該將日本核污染水排海的問題訴諸國際法院或國際海洋法法庭。然而,類似這樣的國際訴訟首先需要有關國家或國際組織取得共識,有堅定的政治意願。其次,這種訴訟取證比較困難,訴訟時間長,也存在諸多政治和技術阻礙。
“在此情況下,我國應該繼續通過外交途徑,以相關國際法為基礎,與受影響較為嚴重的國家及國際社會一道,敦促日本停止核污染水排海計劃。同時,中國應該禁止進口日本及其他國家的核污染海產品及其他產品,還可以考慮對日本東電公司及相關人員實行制裁。”王翰靈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