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似乎準備限制美國證交會的執法權力——《華爾街日報》
Jess Bravin and Dave Michaels
位於華盛頓的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其特別法庭被指控剝奪被告接受陪審團審判的權利。圖片來源:Ariel Zambelich/華爾街日報華盛頓——週三,最高法院似乎準備削弱證券交易委員會通過行政聽證而非陪審團審判來執行證券法的權力,此案可能威脅到國會授權的類似行政程序,這些程序涉及消費者保護、工作場所安全等領域。
多年來,批評者一直抱怨證交會的特別法庭,稱其剝奪了被告(包括被指控欺詐者)接受陪審團審判的權利。主持內部法庭的行政法法官本應獨立,但卻由授權法官審理執法案件的同一批委員任命。去年,新奧爾良的一家聯邦上訴法院裁定證交會法庭違憲,理由包括違反第七修正案——該修正案規定了特定情況下陪審團審判的權利。
根據現行法律,證交會可以選擇在適用陪審團權利的聯邦法院提起某些執法行動,也可以在不適用該權利的內部聽證會上提起。週三,法院的保守派多數派暗示,他們認為證交會擁有這種選擇權存在問題。
首席大法官約翰·羅伯茨表示,政府"更傾向於在其下屬機構而非法院對你採取行動"。他指出這"頗為蹊蹺"——與大多數憲法權利不同,SEC調查對象原本享有陪審團審判權,“直到政府決定剝奪這一權利”。
最高法院判例賦予國會靈活制定新執法體系以應對新情況的權力。1977年"阿特拉斯屋頂公司訴職業安全與健康管理局"案中,法庭全票採納時任司法部副部長羅伯特·伯克觀點,認定聯邦法律通過行政程序(而非陪審團審判)對職場安全違規處以民事罰款符合憲法。
埃琳娜·卡根大法官指出:“阿特拉斯屋頂案已明確解決這一問題”,後續立法均援引該判例。
她表示,自該判例確立以來,社會問題"愈發複雜棘手,而通常由國會決定…是否應由具備專業知識的行政機構來解決這些問題"。
雖然陪審團審判是美國法律及其淵源的英國法律核心,但並非所有訴訟都強制要求。第七修正案規定"普通法訴訟"適用陪審團審判,週三辯論焦點在於SEC執法行動是否屬於此類從而觸發該權利。
凱坦吉·布朗·傑克遜大法官建議:欺詐類執法行動(類似18世紀普通法訴訟)應交由聯邦法院審理,而涉及國會新立法規的執法行動則可通過行政系統處理。
“如果我的判斷正確,我認為這將解決許多同僚對國會將部分事務從聯邦法院轉移至行政程序的擔憂,”她表示。
塞繆爾·阿利托大法官向喬治·賈爾基西的代理律師邁克爾·麥卡洛克提出了這個問題。賈爾基西是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行政程序的對象,他對該委員會內部法庭的合法性提出了質疑。
“我們能否基於成文法證券欺詐指控與普通法欺詐訴訟足夠接近這一狹義理由來裁決本案?”阿利托詢問道。
“可以的,法官大人,”麥卡洛克回答。他補充説,近年來SEC已察覺“形勢變化”,基本停止使用內部法庭,轉而選擇在聯邦法院提起欺詐訴訟。
代表拜登政府的副司法部長布萊恩·弗萊徹指出,SEC目前僅有三名內部法官。他表示,約80%的行政法官就職於社會保障管理局,負責裁決聯邦福利糾紛。
預計在七月前宣判的SEC訴賈爾基西案,其裁決範圍或將影響其他聯邦機構的行政法庭——這些機構負責執行環境、消費者保護及市場誠信相關法律。例如聯邦貿易委員會就通過內部法庭審理反壟斷併購和消費者保護違規投訴。
賈爾基西案引發了SEC知名批評者和大型商業團體的高度關注,他們敦促大法官們取消該機構在聯邦法院外提起執法訴訟的特權。億萬富翁埃隆·馬斯克與馬克·庫班——二人均曾被SEC起訴——在向最高法院提交的案情摘要中指出,監管機構在2015年前後因在聯邦法院連輸多起內幕交易訴訟後,開始頻繁使用行政法庭。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的法庭過去僅審理針對股票經紀人和資金管理人的索賠——這些人都已接受SEC監管。但2008年金融危機後,國會通過了以其提案人命名的《多德-弗蘭克法案》,授權SEC可在行政法庭起訴任何被告,包括非金融從業者(例如被指控內幕交易的人士)。
“多德-弗蘭克法案實質上擴大了SEC在其行政法庭審理幾乎所有類型案件的權限,“曾在SEC任職的德同律師事務所合夥人黛博拉·梅舒拉姆表示,“這讓憲法挑戰變得更為迫切。”
與初審法院判決類似,SEC聽證官的裁決可經兩次上訴:先向委員會內部申訴,再訴至聯邦上訴法院。
2013年SEC指控賈爾西欺詐。行政法官認定其"作證時閃爍其詞”,並向投資者謊稱基金審計方為畢馬威,實則為休斯頓一家小型會計師事務所。法官禁止其進入證券業,並開出總計172萬美元罰單。
近年來隨着被告方對其架構提出質疑,SEC通過行政法庭審理的執法案件大幅減少。這一退潮始於2018年最高法院裁定SEC法官任命方式違憲之後。
對內部法官的法律挑戰,是最高法院近年系列裁決的組成部分,這些裁決質疑SEC等獨立監管機構的權力擴張。美國商會等組織指出,此類機構集立法、執法與司法職能於一身,違反憲法權力分立原則。近年來最高法院多次敗訴SEC,今年4月大法官們裁定,面臨SEC行政程序的個人和企業可通過聯邦地區法院訴訟提出憲法異議,尋求中止相關程序。
—本文由Jan Wolfe貢獻。
聯繫Jess Bravin,郵箱:[email protected];聯繫Dave Michaels,郵箱:[email protected]
刊登於2023年11月30日印刷版,標題為《最高法院權衡限制SEC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