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國税局法庭勝訴為對沖基金經理增税鋪平道路——《華爾街日報》
Richard Rubin and Peter Rudegeair
美國國税局就哪些投資方有資格享受有限合夥人免繳聯邦自僱税的例外規定,對投資基金提出了質疑。圖片來源:Ting Shen/華爾街日報本週,美國國税局在對沖基金和資產管理行業取得重大勝利,此案可能導致許多基金經理面臨更高税負。
美國税務法院的裁決可能要求基金經理對其大部分收入繳納超過3%的自僱税。若該判決經後續法律挑戰仍成立並被廣泛適用,將堵住一項常用避税手段——此前基金經理們能借此免除數百萬美元本應繳納的自僱税及相關税費。
羅納德·布赫法官裁定,儘管許多基金經理根據州法律被視為"有限合夥人",但這並不自動賦予他們享受聯邦自僱税例外條款的資格。
這項裁決對規模約100億美元的紐約對沖基金公司索羅班資本合夥公司不利。政府在其他案件中也提出過類似論點,包括針對紐約大都會隊老闆史蒂夫·科恩運營的Point72資產管理公司的訴訟。
“這正是政府一貫主張的觀點,“佛羅里達大學税法教授卡倫·伯克表示,“潛在影響非常重大,但顯然後續還將有更多訴訟。”
索羅班、Point72和美國國税局的發言人均拒絕置評。
在索羅班案例中,基金經理埃裏克·曼德爾布拉特、斯科特·弗裏德曼及當時在任的基金經理高拉夫·卡帕迪亞,曾為每人不足100萬美元的特定保證支付款項繳納自僱税。但美國國税局指出,他們還應對其利潤分成部分繳税——根據法庭記錄,2016年三人合計應繳7800萬美元,2017年為6400萬美元。
索羅班辯稱基金經理符合有限合夥人豁免條款不應繳税,並尋求法院確認該立場(若獲支持本可終結此案)。但布赫法官駁回了這一論點。税務法庭案件仍在審理中,索羅班經理們最終需繳納多少税款(如有)尚無定論。
在對科恩公司的訴訟中,美國國税局指出Point72應在2015年申報1.25億美元、2016年申報2.19億美元的自僱收入,而非這兩年的零申報。
自僱税是在所得税之外徵收的,屬於為社會保障和醫療保險提供資金的工資税體系。自僱者需同時繳納僱主和僱員部分的工資税,但可獲得部分税款的所得税抵扣。
國會1977年設立有限合夥人豁免條款,旨在防止投資者鑽社會保障體系空子。其立法本意是:被動投資者不應將此類收益計入自僱收入,從而獲取本為勞動者設計的退休福利。
但此後税收制度和投資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
1970年代,高收入者的工資税設有上限,因此頂層收入者沒有避税動機。但到2013年,國會為向富人徵税取消了部分收入上限,頂層收入者面臨高達3.8%的自僱税。
因此對於年收入數千萬美元的人而言,規避這些税收的收益遠超可能獲得的政府福利。基金以有限合夥形式組織,管理者可在不繳納自僱税的情況下工作並獲取公司大部分利潤。
過去幾年,美國國税局一直在審計中就此事挑戰投資基金。該機構還着手制定新規以更明確界定有限合夥人。國税局曾於1997年嘗試制定相關法規,但在國會施壓下放棄。
布赫法官指出,基金經理能否作為聯邦自僱税意義上的有限合夥人,取決於其實際承擔的基金職責。其裁決援引了1977年法律中將例外條款適用於"作為有限合夥人"的相關條款。
“若國會意圖自動排除有限合夥人,本可直接使用’有限合夥人’表述,“他寫道,“通過添加’作為’這一限定,國會明確表示例外條款僅適用於履行有限合夥人職能的合夥人。”
吉布森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埃裏克·斯隆表示,企業長期利用有限合夥人免繳就業税的例外條款,而這項裁決帶來了重大不確定性。他的客户包括受影響的機構。
他指出,現行税法條文支持有限合夥人無需繳納自僱税的觀點。如果政府官員認為這是錯誤政策,那是成文法的問題,不應由法院以這種方式解決。
對於法官的裁決,斯隆評價道:“我不認為這是特別有力的判決。這取決於國會職權範圍,國會必須自行修正立法疏漏。”
西頓霍爾大學税法教授理查德·温徹斯特表示,根據該裁決,有限合夥人將更像工薪階層和個體經營者一樣納税,這糾正了税制中的不公平現象。
“這向更累進的税制邁進了一小步。“他説。
若該判決成立,將導致合夥企業成員與封閉型S公司所有者之間的税務差異——後者通常無需為利潤繳納自僱税。包括拜登總統在內的某些政客,曾通過S公司轉移演講及著作收入以規避自僱税。
拜登政府已要求國會對當前未就收入繳納自僱税或投資税的有限合夥人和S公司所有者,統一徵收3.8%的投資所得税。財政部數據顯示,這項尚未在國會取得進展的提案將在十年間增加3060億美元税收。
寫信給理查德·魯賓,郵箱:[email protected],以及彼得·魯德蓋爾,郵箱:[email protected]
刊登於2023年12月1日印刷版,標題為“法院為終止對沖基金税收優惠鋪平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