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當防衞在司法實踐中確實比較複雜難以界定,所以遇到危機情況,我們只要……_風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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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來自《如何依法正當防衞?》評論區,標題為小編添加】
寫了半天實際上沒寫到重點上。
司法實踐中,對於正當防衞的認定要件主要是:制止、正在進行的侵害。沒錯,那麼長一段話,實際上真正管用的就這兩點。
就説A拿刀扎B這個事兒説吧。
首先,所謂的第一選擇是跑,這個是對的,不管最後結果如何,你跑了哪怕沒跑成,只要你有跑這個行為,就説明你有主動避險的前提了。在司法實踐中,你已經得到了正當防衞所謂的正當性的50%了。
為什麼這麼説呢?對方持刀,你被迫逃跑,既説明了你是受害人,又説明了你為了避免矛盾升級已經“盡一切手段了”,也就是你已經完成了主動避險了。這就是對方掏刀子的時候,你最好不要一下就上去搏鬥的原因。
實踐過程中,警方和檢方經常會問一個要命的問題,你能不能逃走,能不能求救?能逃走不逃、能求救不求救,直接選擇和對方搏鬥。雖然不是一定被認定互毆,但這裏可操作可爭議的地方就太多了。所以從嚴謹性來説,為了避免麻煩,一點在第一時間邊跑邊大聲呼求。
第二,你可以在無法逃跑,或者呼救無果的情況下選擇迎戰。A把刀扎進B身體了,不能反擊?別逗了,都不用扎進你身體,只要他有扎或者砍這個動作,你就可以反擊。不管是拳腳相加還是利用你身邊一切可用的工具都可以。這麼説吧,只要你沒用槍支炸藥管制刀具,都是法律允許的。
但這裏有個目的和結果的度的問題需要注意。你反擊的目的一定是自衞,A拿刀衝你來了,你正好坐在汽車裏,然後你一腳油門撞過去,這就不叫自衞了。因為你既然有車,且你在車裏,A對你的侵害不足以對你造成致命性,你完全有機會駕車離開或者鎖上車門窗從容報警求救。
反過來,你坐在車裏,看到有人持刀砍殺街上的路人,你一腳油門裝上去,這就沒問題了不單是正當防衞還是見義勇為。這個是有案例的,而且是一正一反,一個是持刀當街行兇被熱心司機撞了,並且配合現場警方及時控制了行兇者,最後被評為見義勇為。另一個是大街上為了抓個小偷把對方直接撞死了,最後被判防衞過當。畢竟偷東西對被害者來説不算致命危險,撞死小偷顯然過了防衞的界限了。
或者A赤手空拳向你打來,你撿塊磚頭棍棒是可以的,但順手從身邊的豬肉攤抓了把刀就有問題了。
目的一定是防衞!保護自己!不是戰勝對方,更不要心存反ko的心思!
第三一定要是現在進行時!也就是説,必須是你正在遭受不法侵害,不能是預判,更不能是事後我越想越來氣。
張扣扣案為什麼死刑?要是當時別人打他媽,他撿塊板磚拍死了其中一人,這叫正當防衞。過了這麼多年越想越來氣,結果終於忍不住火氣了,把人家殺了,這就要故意殺人、謀殺。或者按照樸素的傳統認知,這叫復仇!目前國家法律允許防衞,但不允許復仇。
法制社會,我們把正義的裁量和刑罰權渡讓給了國家司法機構,所以刑事案件都是公訴而不是自訴。(牽扯名譽權、誹謗之類程度低的刑事案件是自訴,畢竟警力和檢察機關沒那麼多人。)這也就是張扣扣死刑,崑山白衣哥正當防衞的區別。
最後就是度的問題,還是那句話,你的目的是自衞,且只能是自衞。A拿刀扎你,你一棍子打他腦袋上把他打暈過去了,你就絕對不能在動手了。或者你戰鬥力強大,三拳兩腳把他打的逃跑了,你也不能追上去繼續。這就是所謂的不法侵害已經終止,這時候你再有行為就不能算是自衞了。爭取方法是趕緊報警!如果對方受傷,在保障自身安全的前提下進行救助就更是加分項了。
那有人可能説了,我怎麼知道我停手了,對方會不會趁機再對我動手呢?所以我乾脆直接奔着把對方弄死的結果下手。這就是絕對不可取的。還是那句話,自衞!你把對方打暈了,受傷動不了了,這個能看到吧?有了這個結果就必須住手了,否則極有可能最低也是防衞過當。因為你此時的行為已經超過了防衞的範疇了。
可是在現實中,普通人難免一動手就會因為緊張、上頭了等現實情況難以確定這個程度和後果。那就講個最簡單的實操方法吧,如果你手上有棍棒類武器(臨時撿的)照着對方的肩膀和小腿迎面骨狠狠的砸,如果是磚頭石塊就直接拍臉最好是打鼻樑骨的位置。這樣對於一般人來説,都會迅速是對方失去戰鬥力,給自己造成逃跑機會。還有就是幾乎不會造成對方致命性傷害。(一個發小兒是警察,他教我的。)這樣幾乎都會完美的判定你是正當防衞。
綜上所述,正當防衞在司法實踐中確實比較複雜難以界定。所以遇到危機情況,你需要記住的只有一件事,能跑就馬上跑,跑不了必須動手也要製造機會讓自己跑,事後一定咬死了自己的一切行為目的就是為了逃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