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街道不主動,你連業委會都成不了,更不用説維護業主權利了_風聞
zzz3996-1小时前
【本文由“大水風”推薦,來自《為什麼你永遠搞不定物業》評論區,標題為大水風添加】
文章是比較片面的。文章將物業管理問題等同於物業服務公司(簡稱物業)和業主們之間的鬥爭與合作問題。但實際上,是存在第三方(乃至第N方的)。
這個第三方就是街道,第四方是社居委,第五方是當地政府(市或縣)……。
真正核心的問題是街道,而不是物業。因為沒有街道的默許,物業是做不了惡的或者説做了小惡就會被揪出來也做不了大惡,除非物業打算一開始就捲款潛逃。
下面就説説為什麼街道是一切的核心。
首先街道是存在一個叫物業管理科的部門,依照法律就是管理轄區物業的。業主除了少數相關行業的從業人員,對物業服務內容和標準不熟悉。街道的物業管理科是絕對不會不熟悉的。就好比審計部門看不出一個普通小企業的賬本里面的花頭一樣,看不出來只有一個解釋:不想看出來。但凡物業管理科的工作人員能履行職責,對照物業提供的服務,到底是部分業主的無理取鬧還是物業乾的事已經低於人類認知,很容易就能得出正確的結論。有幾個小區見到過工作人員前來過小區?可以説,絕大部分工作人員連物業幹了什麼事都不知道。倒是街道維持穩定的部門來小區的概率更大一點。
其次是社居委,一個本該獨立處事的組織。本來麼依照《社居委組織法》,社居委應當是羣眾性自治組織,跟物業一個管軟件(人),一個管硬件(房子),兩者配合協調。但是,問題往往出現在但是。街道作為政府的最基層,那些人員最忌諱的就是“最基層”,因為這個詞的隱藏含義就是責任沒法再往下推了。所以,藉由一個漏洞,也就是財權,將本該自治的社居委變成不是下屬的下屬,然後就可以繼續往下踢皮球了。而社居委拘於經費問題,也只能聽街道的使喚。
跟農村的村委會能通過集體的土地水面辦經營不同,社居委幾乎沒有經營性收入:辦公用房是用來辦公的,本身是作為小區公建設立的。面積沒多少,就算能擠出來出租也賺不到幾個錢。辦公經費還指望街道劃撥。但劃撥不劃撥,這裏面講究大了。社區可以制定那些小區可以建立社居委。雖然法律上是一個上千户的封閉小區就可以。但街道可以將這個小區跟那個小區劃到一起呀。所以一個小區哪怕是齊心到可以建立業委會,也未必能齊心到建立社居委,不是還有別的小區攪局麼。既然用了街道的錢,不聽街道的話怎麼可以?
另外,作為黨領導一切在社區的體現,社居委的黨支部是另一個性質含糊的組織。當然黨支部的成立是完全合法的,三人組成支部是黨的基本原則。問題在於黨支部的書記。除了書記以外的黨員基本都是社區的退休(或者無業)黨員,也就是業主或常住人員。書記的產生無非是同級民主選舉或者上級委派。而作為社區黨支部的上級理所當然是街道黨委。作為事實結果,絕大部分(不説百分百吧)書記都是街道委派的,也往往不是社區的人。這樣書記秉承街道領導的意思安排黨支部工作,進而安排社居委工作,並最終讓社區人員接收街道的合乎自治範圍和不合乎自治範圍的工作。從而實現基層民主的社居委自治變成了街道工作的下水道,社居委忙得雞飛狗跳的工作就此形成。
第三個是物業管理行業協會。作為行會,會不知道物業那些勾當?但是行會的本質作用是壟斷,懲罰年年交會費的下屬單位樂意麼?除非天怨人怒政府指定要開刀。
而當地政府的某些不作為行為也導致了矛盾從小事變成大事。比如前期物業能大部分是開發商指定的競標成功,這不蹊蹺麼?行業協會起不到應該的行業自律也沒有處罰,合理麼?業主投訴變成踢皮球,應該麼?就説12345之類的市長熱線類吧,你投訴很難得到合理的處理。因為這套體系只適用於體制內。身為私企的物業是不用聽的,而體制內的街道正好也可以藉此玩嘴皮子。畢竟從經濟關係來説,全國很少有業主給街道送禮品的吧,倒是物業這麼搞被反腐的報道有很多個。
綜上,街道不履職,物業就很難被處置,甚至都很難更換。只要街道不主動,你連業委會都成不了,更不用説維護業主權利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