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寧:廢勞教伴生出社區矯正又一“空窗期”
11月15日晚,三中全會“決定”全文公佈,施行半個多世紀的勞教制度終被廢止。廢止勞教制度全社會皆有思想準備,但基於10年前廢止收容遣送制度的決定由國務院作出,人們以為廢止勞教制度也將如此。多數人恐怕未必想到,廢止勞教制度“規格之高”,居然由三中全會直接作出決斷。
今年以來,就勞教制度之存廢,在撰寫此短文前,筆者就已在觀察者網寫過兩篇文章。1月13日《勞教制度是“替”不是“廢”》,3月27日《違法矯正取代勞教步入窗口期》。已發佈的三中全會“決定”對廢止勞教制度的闡述是:“廢止勞動教養制度,完善對違法犯罪行為懲治的矯正法律,健全社區矯正制度。”
這段闡述有四個關鍵含義不能不察,更不可故意淡化。第一,矯正既可針對違法行為亦可涵蓋輕微犯罪行為;第二,矯正的屬性是懲治;第三,推行矯正新政要有法可依;第四,“是‘替’不是‘廢’”的判斷得到了驗證。
**勞教制度的主要執行主體是公安,其最大硬傷是無法可依。**由於無法可依且決定權掌握在公安手裏,缺乏橫向制衡和糾偏力量,勞教制度存在一定程度之濫用,甚至被用於“政治戒懲”亦是不爭事實。所見,廢止勞教制度符合依法治國、依法施政的時代潮流。三中全會廢止該制度,正面回應了社會對依法施政的長期籲請,這是值得充分肯定的。
**2003年我國開始社區矯治試點工作,最初以輕微犯罪的未成年人作為矯治對象,試點區域集中在城市街道社區和農村鄉鎮一級,上海是該項制度試點最早的發端城市之一。**筆者早年做記者時跑過幾年政法條線,曾對專門針對未成年人輕微犯罪的社區矯正試點情況作過採訪報道。這幾年,即使在偏遠山區,該項試點皆已上升為面上普遍施行的戒懲制度。
步入新世紀,社區矯正試點範圍開始擴容。新納入的矯正對象集中在下述五類成年人:被判處管制的;被宣告緩刑的;被暫予監外執行的(具體包括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於暫予監外執行不致於危害社會的);被裁定假釋的;被剝奪政治權利並在社區服刑的。依筆者目力所及,針對上述五類對象的社會矯正“第二版”之執行,上海北京等大城市在實際操作也是較規範的。
**實施社區矯正“第二版”的試點擴大至全國大體在2004年至2005年間。**幾年下來,它同樣面臨法律依據不夠明確清晰的困境。於是,隨着試點經驗之積累,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四大家,於2012年元月頒行國內首部《社區矯正實施辦法》。該“實施辦法”的制定依據是現行《刑法》和現行《刑事訴訟法》。該“實施辦法”的頒行,在一定程度上緩釋了社區矯正“第二版”法治成色的不足之困。
具體實施社區矯正“第二版”,在街道和鄉鎮以街道社會矯正領導小組的名義施行。“領導小組”一般由街道或鄉鎮綜治辦主任任組長,成員包括派出所、司法所、民政科和社區治安主任等組成,辦公室設在司法所,日常矯正工作由司法所負總責。

唐慧案期間很多大V都呼籲廢除勞教制度
考慮到勞教制度傳統管轄範圍主要針對現行《刑法》和現行《治安管理處罰法》之間的“空白地帶”,也即判實刑太重,判治安拘留又太輕的那一類違法犯罪人員。又考慮到治安處罰也要有法可依,國家於2006年3月頒行《治安管理處罰法》,取代了1994年修訂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然而,第一,現行主要針對五類違法犯罪成年人的社區矯正“第二版”之法治成色,也依然是不足的,它本身急需由目前的“實施辦法”上升為國家的法律;第二,考慮到立法需要時間,若要將過去通過勞教來戒懲的違法犯罪對象納入社區矯正範圍,作為應急與過渡,現有的社區矯正“第二版”尤須抓緊作擴容性修訂。
説來話長,勞教戒懲手段在基層被不同程度的錯用乃至濫用,在此前並非未被最高當局發現甚至於漠視。筆者作此判斷的一個有力依據是,大體也在新世紀初,最高立法機關已啓動“社區矯正法”的立法調研和起草準備,並兩度納入最高立法機關的立法計劃。但時至今日,勞教制度已被正式廢止,但對號入座的“社區矯正法”立法依然處於難產狀態。甚至有關方面長期不願就該立法緣何難產向社會作出坦誠的交代。
鑑於目前全社會對依法施政的強烈期待,以及對法治不足公開批評的充分便捷,尤其批評傳播程度極廣,客觀地講,要將過去可用勞教手段進行戒懲的對象納入社區矯正“第三版”範疇,並依法明確這些對象都包括哪些類別,有誰來作出矯正懲處決定及矯正方法、矯正內容、矯正操作和最長矯正時間,以及是否可對這類矯正對象施以二次乃至三次同一性質的矯正等等,的確因其遠比界定“第一版”和“第二版”矯正對象要困難、敏感和棘手。可問題在於,開弓沒有回頭箭——既然中共中央已順應時勢作出了廢止勞教制度的安排,就不能因為事情敏感而拖着不予明確,何況“拖”根本就不是個辦法!
**綜上所及,廢止勞教必伴生出社區矯正又一“空窗期”,這是無法避免的。**但另一方面,今年以來,未及勞教制度廢止,各地已前提收緊了勞教制度執行甚至已提前放棄了勞教制度執行,許多地方原先的勞教場所紛紛改為它用,勞教幹警則另行分配了工作。這一方面説明社會所擔心的“空窗期”事實上已提前降臨;另一方面,除“政治戒懲”之外的、新的原可適用勞教戒嚴的違法犯罪者仍在批量湧現。這等於説,事實上已形成了對社會穩定與治安構成直接威脅的又一個“空窗期”——缺乏相應戒嚴手段之“空窗期”!
有鑑於此,不管為社區矯正立法面臨個別部門的阻力,以及因“想不通”而“據理力爭”,這件事卻無論如何不能再拖下去。否則,在缺乏明晰法律的情形下,政府若強行對未成年人及上述五類人員之外的違法犯罪人員實施社區矯正,輿論尤其是帶有強烈“政治訴求”的那部分輿論,勢必攻其一點不及其餘,大做政府的文章化三中全會廢止勞教的正確決定於無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