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湛江盜竊犯稱患艾滋揮針筒試圖扎民警被擊斃 有多年吸毒史
中新網昨日(4月25日)報道,24日凌晨4時許,廣東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海濱派出所民警在抓捕一名現行盜竊犯罪嫌疑人時,犯罪嫌疑人持毒針筒揮舞,民警在警告無效、生命安全受到嚴重威脅的緊急關頭,依法果斷開槍將其擊斃。隨後,霞山區檢察院及上級督察部門介入調查。

該男子有多年吸毒史,將針頭扎入自己身體,持針頭試圖襲擊3辦案民警
據瞭解,被依法擊斃疑犯吳某有多年吸毒史,先後5次被公安機關抓獲。24日凌晨約4時30分,霞山公安分局海濱派出所接到110指令,稱樂華路一單位宿舍區有人正在實施盜竊電動車。民警出警到達現場後,該名犯罪嫌疑人叫囂稱自己是艾滋病患者,並拔出毒針先扎入自己的身體,然後繼續持毒針瘋狂扎向3名辦案民警,民警警告無效果斷開槍,犯罪嫌疑人當場中槍倒地,送醫院後搶救無效死亡。
中新網記者25日從湛江警方瞭解到,經調查,相關部門一致認定民警的行為合規、合法、及時和有效。湛江市副市長、市公安局局長表示,老百姓對因吸毒而違法犯罪的現象已恨之入骨,而為了籌集資金吸毒的違法犯罪分子的犯罪行為已越來越猖獗,甚至面對公安執法人員還瘋狂暴力抗法。擊斃現行盜竊還用毒針瘋狂襲警的疑犯,這是緊急情況下有效處置犯罪分子的瘋狂的範例,還將對當班3位民警記功。
天津“艾滋針”事件
湛江警方擊斃盜竊並襲警的嫌疑人的事件有兩個特點,一是“艾滋針”,二是襲警。與“艾滋針”有關的比較著名的案例是2001年底至2002年初的天津“艾滋針”事件。
2001年底至2002年初,天津曾一度出現“艾滋針”傳言。傳言稱,有人在2001年聖誕節用存有艾滋病毒血液的針頭扎向無辜民眾,以傳播艾滋病毒,僅2001年聖誕節當天,就有七八人被扎。後來此傳言越傳越兇,範圍還蔓延到了北京。一時間,每天上下班高峯期,天津“幾乎每一輛公交車的副座上都坐着警察,超市裏、商場裏,都是警察”。
2002年1月17日,天津警方第一次公佈“扎針案情”,確有四人先後在2012年1月7日、1月12日及1月16日手持注射器、針頭或扎傷羣眾,或以此為威脅實施搶劫。1月17日晚上,天津電視台播放了公安機關抓獲四名犯罪嫌疑人的消息,並請兩位權威專家解釋:艾滋病病毒離開人體一分鐘半後因血液凝固就會死亡,除非病毒攜帶者現場抽血後立即大量注射給他人。否則,用扎針的方式很難傳播艾滋病病毒。
另外,通過這四人作案時間分析,很可能他們並非“始作俑者”,而是藉此傳言“興風作浪”。
《三聯生活週刊》記者採訪時得到的一個據稱為“絕對可靠”的數字是,天津警方接到了46人“聲稱”被扎的報警。經對報案人體檢,絕大部分未發現被針扎痕跡,少部分人雖被針狀物扎中,但未發現任何附着物。
地壇醫院的一位醫生説,如果被染有艾滋病毒的針頭所扎,屬於小量液體污染,與職業性的暴露相似,被扎所造成的後果可以根據職業暴露的分級方法來分析。暴露的情況,即受害者情況分為四級。第一級是擦破皮,這是最低的,感染幾率非常低;第二級是扎破不出血;而扎破皮膚後出血為第三級;第四級是扎到動靜脈。針刺感染總的幾率為3.3‰。還有一種暴露是黏膜暴露。一位醫生介紹説,曾聽説過有人將帶病毒的血噴到別人身上,但這種情況的感染率幾乎為零。即便是血濺到眼睛或是口腔裏,感染率也很低,為0.9‰。
上海巡邏民警全面佩槍
按照公安部的要求,自今年4月20日起,上海街面巡邏民警全面佩槍執勤。按照規定,民警在巡邏時遇到15種緊急情形,經警告無效,可以開槍射擊;來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後可能導致更為嚴重危害後果的,可以直接開槍。
4月3日起,全國公安機關開展為期3個月的依法使用武器警械專項訓練活動,大城市和市、縣以下公安機關參與街面執勤巡邏、突發事件處置等一線警務活動的基層民警將是本次培訓的重點對象。4月初,江蘇省各市全面展開社會武裝巡邏,除保留部分人員值班備勤外,其他警力全部配槍推向街面,在主城區的鬧市、車站、地鐵等重點區域,確保突發事件發生後5分鐘內到場。廣州民警也將在“五一”起配槍上街巡邏。
以下為觀察者網整理的2013年2月至今的部分襲警事件。
2014年4月12日夜,新疆阿克蘇地區柯坪縣玉爾其鄉一名男青年駕駛摩托車連續兩次衝闖治安卡點,執勤人員對天鳴槍示警,該青年襲警並搶奪槍支,被擊傷後送醫院,次日凌晨搶救無效死亡。
2013年10月11日,雲南省西雙版納州景洪市勐龍鎮景乃村多名村民衝擊並打砸該鎮華傑賓館,打傷部份賓館人員,造成4人受傷及1名民警受傷。
2013年9月18日,河南安陽市公安局殷商分局民警在轄區一酒店門前處理警情時,有七八人將一名在現場錄像取證的輔警摁倒在地拳打腳踢,並強行將攝錄儀搶走。後兩名嫌疑人自首,四名嫌疑人被抓獲。
2013年8月19日,昆明宜良縣公安局在處理一起停車糾紛時,遭到當事人持械暴力攻擊。警方為保護現場孕婦鳴槍示警,不料當事人一家4人奪槍襲警。在該過程中,奪槍者不慎擊發槍支,參與奪槍的當事人中有3人因此受傷。
2013年2月27日,一名男子吸食毒品後在廣州市汽車客運站公然搶奪民警配槍,後被制服。2013年8月,廣州市越秀區法院以搶奪槍支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檢察官指出,依照刑法有關規定,“搶奪國家機關、軍警人員、民兵槍支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該男子的搶奪行為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法律規定的量刑幅度內予以減輕處罰。
2013年2月17日,四川犍為縣一名年輕男子酒後滋事,並打傷執行公務的民警。民警在執法過程中開槍,擊傷涉嫌尋釁滋事的小夥和父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