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上觀網|無過錯還要賠錢 《民法》公平責任原則真的公平嗎?
【觀察者網 文/張雅琦】今天河南駐馬店女子斑馬線被撞,躺地1分鐘遭二次碾壓死亡的新聞成為了觀察者網的頭條。評論數也少見地破了一千,而且熱度一直不減。
在痛心於路人的冷漠的同時,觀網的讀者也提出了質問,我們怎麼成為了今天這個樣子?
雪中寒笛解讀
這件事情,我想了很久,我們也需要站在路人和過往車輛的角度想一想,
這世間沒有平白無故的冷漠。
我們現在看着視頻,站在了上帝的角度來看這件事,當然極度憤怒。
但是細細一想,你讓路人和過往車輛怎麼辦?
首先,最可惡的當然是第一個肇事逃逸的司機,這沒什麼説的。
然後先説行人。
一:行人敢不敢扶,該不該扶?
我的結論是不敢、不該。女人被撞,你知道她什麼情況?有沒有內臟嚴重受損?你不是醫生,你去挪動她,萬一加重傷勢怎麼辦?怎麼算?算誰的?事後家屬要説法怎麼解釋?
二:攔車,這點是應該做的,但是路人遇見這種事情,如果沒有受過相關教育,他知道該怎麼做嗎?
所以,路人只能打電話。
然後再説過路司機。如果是直接見證了事故發生的司機,那確實是太冷漠了,沒話説。
但是不知道事情經過的司機,猛地看見一個倒在路上的女人,他會怎麼想?
一:這是事故,那麼應該報警。
二:這不是事故,這女的躺在地上是為了訛人。我要是停在她面前,她撲起來,抱住我車前蓋,車輪胎不走,要我給錢才放手我該怎麼辦?大概率交警是不管的,交警在惡勢力面前喜歡和稀泥,很可能逼着你給她50、100。這種情況我該怎麼辦?
所以,毫無疑問這是一場悲劇,但是,雪崩的時候,沒有一片雪花是無辜的。
如果法律不能維護人們行善的權利,如果zf沒有普及如何行善,如果執法部門對馬路上的黑惡勢力和稀泥,那麼又怎麼能夠怪老百姓冷漠呢?
Zircon解讀
個人認為不盡然,道德一直都在,法律的缺失才是根本原因!
如今這種情況下見義勇為、出手幫助別人的代價可謂無比高昂,自己的名譽、家庭幸福、甚至生命都會失去。一旦救援失敗,被幫助的家屬基本100%會來找親屬死去時最近的人——就是那個伸出援手的人,提出鉅額賠償,法院基本多少都會支持,即便明擺着訛人,也“批評教育”了事,不必付出任何代價。
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而一旦法律背叛了道德,人心冰冷是必然的趨勢。像這種情況現在除了專業的警察、軍人、醫生,誰敢動她?比如你把她扶到路邊,傷情惡化了算誰的?
不完善的法律是眾多觀網讀者抨擊的對象。畢竟最近的新聞都是這樣的。
杭州老人在路上轉身,碰上自行車的後輪,倒地摔成骨折。法院認定自行車主無過錯,但仍需分擔責任,要賠償老人2萬元。
女子心情不好做客朋友家跳樓,法院認定該朋友應當承擔20%的次要責任,需支付死者父母8萬餘元。
此類新聞不勝枚舉。很多同學就想弄明白,中國的法律究竟是怎麼規定的?
有同學找到了相關的《民法》基本原則。
小小的錐子解讀
民事判決和刑事責任是兩回事。《民法》中的基本原則之一就是公平原則。
比如2個人大霧天走路撞上了,雙方都沒有過失,純粹意外,一個人沒事,另一個人傷了,醫療費10萬,那麼沒事人賠傷的人5萬, 這不是各打50大板,這是《民法》的基本原則之一。
當初彭宇走路,徐老太下車,發生碰撞,法官判的也是雙方無責,一方受傷,彭宇賠醫療費用的一半。當然,最後彭宇通過很噁心的手段和解了,那是後話,但是法官的判決是沒問題的。
所以不要説法官和稀泥,如果要改,先改《民法》。
小編去查閲了了一下相關的法律條文,發現這位同學的提到的公平原則應該是指我國民法體系中的“公平責任原則”。同濟大學法學院助理教授徐文海曾在左欄發文討論過這一原則。
討論“公平責任原則”得先明確《侵權責任法》中的**“無過錯責任原則”以及“過錯推定原則”,即不管你錯沒錯你都得承擔責任,或是不管你有沒有錯我都推定你有錯。**
這是不是很難讓人理解。等等,先來看一看它所適用的對象。
38條中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的責任;
41-43條的產品瑕疵中的銷售者和生產者的責任;
55條的違反告知義務的醫療事故中醫院的責任;
65-68條的環境侵權中污染者的責任等等。
實際上很少有人對於學校、銷售者生產者、醫院、工廠需要負擔的如此嚴厲的責任產生過多質疑。畢竟,我把我把孩子放在你這了,我掏錢買你的東西了,我把健康都交給你了。所以不管這些對象到底有沒有錯,他們都得擔責任,要不然就去找到真正的責任人去追責。
“無過錯責任原則”主要是針對機構的,而對於承擔責任沒那麼重大的個人,法律也預設了一箇中間形態的法律規範——“公平責任原則”。
該原則主要體現在《民法通則》第132條:“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以及《侵權責任法》第24條:“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
這意味着,在考慮雙方的經濟情況後,法院有權要求,“對對對,你們都沒有責任,但你還是得給他賠一點錢!”
有讀者對這一原則表示理解。
孔八拉解讀
相較各大門户、論壇的網友,觀網網友的三觀一向為我所景仰,但在這個案子上,為什麼大家的觀點跟我預期的差這麼遠?
我通讀了一下新聞,覺得道理真是再簡單不過了:你不小心的一個動作,如果碰疼了人家就説聲對不起,如果致人骨折就分擔一點醫藥費,如果致人死亡那就是過失致人死亡罪。
===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這種大是大非的問題,希望大家能夠通過不帶情緒的討論,獲得一點長進。如果連在觀網大家都只能撕作一團,以泄憤為目的,以惡毒和音量獲勝,我真不知道互聯網於我何有哉了。
觀網網友給我的羣體像,大體上就是一羣工科男(包括妹紙工科男),崇尚手藝而不是情懷,認邏輯不認感覺,見大牛就跪見公知就踩。
但是在對法律是否公平,法官是否公平的評判上,希望大家能夠保持應有的謙卑,因為社會科學與自然科學有着巨大的區別,針對這個案件從百度上粘貼一段以饗諸君:
===由於社會規律以更多的模糊性和渾沌性特徵來體現自然規律的確定性特徵,即各 種社會規律由於變量太多、 太複雜往往不容易清楚而準確地呈現在人們的面前, 人們通常只 能進行不精確的定性分析。其結果是,根據相同的社會事件,人們可以從不同的觀察角度, 總結出若干不同的甚至是完全對立的社會規律, 形成不同的、 甚至是完全對立的社會科學理論, 而且彼此都沒有充分的理論根據來論證自己的觀點或駁倒他人的觀點, 這就決定了社會科學具有較高的模糊性、多樣性和矛盾性,具有較低的精確性、單一性、同一性。===
但是,也有讀者無法認同。
血未寒解讀
如果 是組織和個人之間, 我贊成這個原則。因為雙方地位不對等。
但是對於公民之間, 這個原則就TM的是反人類!
我反對這個原則,倒不是出於作者説的這些。恰恰相反,我是覺得這樣的條款,短期看似保護了弱勢羣體,但是會助長這些弱勢羣體不遵守規則的勢頭。從長期來看,對其利益影響更大。
只有下狠心,讓弱勢羣體學會遵守規則,才是對他們最好的保護。
Mac老郎解讀
這種法律原則根本就不是出於什麼保護弱者,實際上就是『維穩』兩個字,機動車無責,電動車或行人全責,為什麼還要承擔10%呢,國家制定的法律潛台詞就是説,反正你買得起養得起車,多少出點唄,免得他老是來浪費法律和信訪資源,就是説國家強制性妥協綏靖和稀泥,當時把這種維穩成本轉嫁給有承擔能力的公民去做。而且更狡猾的是,立法層面對這種無原則的保護,實際上是選擇性的,比如,大家一直呼籲那些動輒幾百萬的豪車,自己多買上路險,不要動輒一點刮擦就毀掉平民一生的積蓄****,誒,這時候你發現法律就不出來按照你弱你有理、富豪沒過錯也要承擔損失來處理了,開始教育弱者,人家的錢也不是大風颳來的,你傾家蕩產也要賠。
現行的法律原則不能説沒有道理,但老百姓真正關心的是,具體判決的尺度是不是合理,是否能讓大多數人接受?
事實上,公平責任原則本來就要求法官根據社會後果來靈活裁量,這也是社會主義法律的優勢之一。
碧海依空解讀
前輩精神可嘉,可有一點您可能忽略了,法律究竟為誰服務?
法律要為規範人的行為,為公民的利益和維護社會和諧穩定而服務。如果法律不再適用於現實,不能適用於社會發展就該重新修正或者判案時靈活審判,而不是一味去按法律法規判案
此案判決合乎法規,在法律上是合理的,但正如你所説的有不同方面,在社會輿論和社會影響是惡劣的,本案中推自行車的阿姨沒罪,為何賠償?她的利益誰來保護?從此以往有很多人會鑽法律的空子,更多人的權益誰來保護?
其實類似的案件很多,我國一般採取這種折中的判法,或者更偏於受害者的多一點,只能説,希望我國司法水準能再合理一點,不要一方一半責任就完了
世雨飛翔解讀
公平責任原則本身問題不大,但要有合理的額度。賠償額度要與責任掛鈎,老太太骨折是自行車的原因大還是自身骨質疏鬆造成的。像這樣的無過錯碰撞應該有個最高限額,就像郵件丟失的賠付一樣,管你價值連城,我收你十元郵費,我就賠你一千元。老太太就是撞死了我也只賠你一千元。這才是公平的法制。
除了尺度模糊的法律,還有什麼辦法能夠保護公民的權益呢?
保險可能是一個方法。
自從2013年開始,北京、青海等地陸續為各省中小學投保無過失責任險。在此之前由於校方責任險的存在,很多學校為了規避因為體育鍛煉而造成的意外傷害,盡力“稀釋”體育課質和量,減少學生課間活動,甚至撤銷了高低槓、跳箱等“高危”設施。而投保無過失責任險之後,學生在校期間或者參加學校組織活動時發生意外,即使校方沒有責任,保險公司也會為學生提供一定賠償。
此外,政府及很多民間組織也逐漸主動為公民擔責。比如針對扶老人反被訛這一現象,自從2011年起就有各種慈善組織設立專項的風險基金為勇於攙扶老人卻被冤枉的人提供免費法律援助及經濟幫助,或者直接獎勵扶人者。
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2017年10月1日施行,其中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法律的完善是每一個仍在發展中的國家必須經歷的陣痛。對於中國法律所堅持的這些原則,以及在現實中如何真正地保護每一個公民的權益,觀網的讀者有什麼看法呢?
“我要上觀網”往期回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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