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法院判哈佛未歧視亞裔,原告:有必要將告到最高法院
谷智轩
【文/觀察者網 谷智軒】
備受關注的哈佛大學涉嫌歧視亞裔的訴訟案,在開審近一年後判決出爐。
據《紐約時報》1日報道,馬薩諸塞州聯邦地區法院法官艾莉森•巴勒斯(Allison Burroughs)駁回了此案中針對哈佛的所有指控,稱儘管哈佛的錄取程序“並不完美”,但法院不會推翻“一個符合憲法規定的、非常好的錄取程序”。
巴勒斯認為,哈佛沒有把“平權法案(Affirmative Action)”當作對付某些種族的“武器”,或是對其他種族的“恩惠”。
“哈佛招生歧視案”源於2014年,由一個名為“大學生公平錄取(SFFA)”的非營利組織發起。當時,該組織因部分亞裔美國人成員申請被拒而對哈佛大學提起訴訟,指其傾向於錄取白人、非裔和拉丁裔學生,在制度上歧視亞裔。此案在2018年10月15日開庭。
據中新網報道,統計顯示,2010至2017年,哈佛大學亞裔美籍學生約佔20%,拉丁裔與非裔美籍學生各佔10%,白人等其他族裔佔60%左右。校方説這反映申請者種族比例穩定,原告則指控這是非法種族配額的證據。
原告聲稱,哈佛大學內部數據顯示,亞裔美籍學生學業和課外活動評分在所有種族中居首,而呈現幽默、勇氣和善良等個性分析的“個人評分”卻處於最末。
另據當地媒體《波士頓環球報》報道,SFFA的領導人愛德華•布魯姆(Edward Blum)1日在一份聲明中表示,其組織將對上述判決提出上訴,“如有必要,將告到美國最高法院”。

資料圖:2018年10月14日,美國波士頓,反對哈佛大學錄取政策的示威者舉行抗議活動 圖自視覺中國
“不考慮種族?時機不成熟”
《紐約時報》報道認為,該案受到密切關注,是多年來“平權運動”面臨的最大法律挑戰之一。長期以來,最高法院有這樣的先例,即允許種族被視為錄取過程中的一個因素,但禁止大學使用“種族配額”。
在巴勒斯法官的裁決中,她為所謂“多元化”的好處進行了辯護,並表示,雖然大學招生有朝一日可能會超越種族因素,但時機尚未成熟。
“平權法案”始於20世紀60年代,主要內容是在教育、就業等方面,對少數族裔、美國原住民、婦女等歷史上曾被歧視的羣體給予關照。在教育領域,平權法案導致許多學校在招生過程中常採用“種族配額”的方法,即按比例錄取不同族裔學生。但由於美國亞裔學生成績普遍較好,因此反而在錄取過程中吃虧。許多亞裔認為自己遭遇“平權法案”的“逆向歧視”。

資料圖:哈佛大學校園 圖自視覺中國
觀察者網注意到,不同於奧巴馬執政時期對“平權法案”的大力支持,特朗普政府一直力挺亞裔學生起訴哈佛。
2018年7月,特朗普政府撤銷一項奧巴馬時期的“種族平權”政策,該政策鼓勵大學在招生時將種族納入考量範疇,以實現學生人羣的“多樣性”。
同年8月底,美國司法部直接介入“哈佛招生歧視案”。該部門在一份提交法庭的文件中稱,哈佛在招生中使用“個人評級”,損害了亞裔美國人相較其他種族羣體的入學機會,其“模糊”的標準“可能會受到種族偏見的影響”。
目前,美國司法部正在對哈佛的招生情況展開自己的調查。
“亞裔改個膚色就可能一腳跨入校門”
對於“哈佛招生歧視案”,觀察者網專欄作者、加州大學洛杉磯分校(UCLA)物理系研究員徐令予去年曾做出分析。
徐令予指出,在原告方SFFA多年逼迫下,哈佛大學被迫交出了自2009年起連續六年招生週期中,超過16萬名申請人的檔案。
對哈佛招生數據進行詳細分析後,起訴方的專家組成員、杜克大學經濟學教授彼得•阿西迪亞科諾(Peter Arcidiacono)撰寫了一分長達168頁的報告。報告認為哈佛本科招生錄取系統至少在三個方面歧視打壓亞裔美國學生。
第一,哈佛在“個性”評級中歧視亞裔申請人:整個亞裔美國申請人在許多客觀條件方面比任何其他族裔羣體都更強,包括SAT統考成績,學業成績和課外活動。然而,在對“個性”這個主觀因素很強的評級中,哈佛大學招生辦給亞裔學生的評分低於任何族羣。招生辦公室常常連亞裔申請人的面都沒見,就給出了所有族羣裏最差的評分。
第二,哈佛在“綜合”評分中歧視亞裔申請人:這個綜合評分不是依據“學業”、“課外活動”和“個性”等評分通過公式或算法以統一的標準計算出來的,而是跟“個性”評級一樣,完全是主觀的。
第三,哈佛在挑選新生程序的最後一步上歧視亞裔申請人:數據顯示,即使具有相同“綜合”類評分的亞裔申請人的入學率也要低與白人學生。
“如果一個亞裔學生把他的膚色改成棕色或黑色,他很有可能一腳直接就跨入了哈佛大學的校門。還有人真幹成了此事,我可不是在説段子。”徐令予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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