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質疑家暴施暴者是否應擁有持槍權——《華爾街日報》
Jess Bravin
華盛頓——週二,最高法院大法官們對一名暴力家庭施暴者表現出極少同情,此人辯稱自己擁有第二修正案賦予的權利,可以在家中保留半自動步槍和.45口徑手槍。這場爭論圍繞2022年一項判例的適用範圍展開,該判例裁定除非槍支管制法規與建國時期實施的法律類似,否則視為違憲。
“你毫不懷疑你的當事人是個危險人物,對吧?”首席大法官約翰·羅伯茨詢問聯邦公設辯護人馬修·賴特,後者代表扎基·拉希米。拉希米因違反禁止家庭暴力保護令下人員持有槍支的聯邦法律,被判刑六年多。
“我想知道‘危險人物’具體指什麼,”賴特回應道。
“好吧,至少可以指那些向人開槍的傢伙。這是個不錯的起點,”羅伯茨大法官説。
司法部表示,1994年聯邦法律及約48個州和領地的類似措施,旨在保護弱勢女性、兒童及旁觀者免受法院認定的危險伴侶傷害。雖然重罪犯可能被剝奪持槍權,但1994年法律的初衷是防患於未然。
週二審理的一起案件為拜登政府提供了機會,主張對最高法院槍支監管先例的某些寬泛解讀已超出合理範圍。圖片來源:斯蒂芬妮·斯卡伯勒/美聯社拜登政府司法部副部長伊麗莎白·普雷洛加爾向法庭陳述:“當家暴者持有槍支時,與其同住女性遭謀殺的風險會驟增五倍。在美國,處理家庭暴力報警是警察面臨的最危險任務。”
刑事辯護律師們利用最高法院對槍支權更寬鬆的立場,質疑這些措施遠比憲法制定者所能允許的更為嚴苛。多家公設辯護人機構與槍支團體、保守組織共同提交了支持拉希米立場的法庭之友簡報。
辯護律師萊特指出,家事法庭簽發家暴保護令的簡易程序過於薄弱,不足以成為剝奪個人持槍權的正當理由。他表示國會制定的單方面程序,實質上完全剝奪了公民基本的憲法權利。
得州沃斯堡家事法庭對拉希米發出保護令,因其曾在停車場持槍威脅前女友並向目擊爭執的證人開槍。據當局記錄,他公然違反保護令持續持槍威脅他人,在兒童在場時對空鳴槍,並用AR-15步槍向一名毒品買家住宅射擊。
但拉希米依據聯邦法律的定罪今年早些時候被新奧爾良的第五巡迴上訴法院推翻,該法院認為1994年的法案與1791年批准第二修正案時的條例無相似之處。根據去年紐約州步槍與手槍協會訴布魯恩案的判例,第五巡迴法院認定1994年的法律違憲,因為建國先輩並未通過解除施虐配偶或伴侶的武裝來應對家庭暴力。
拉希米案為拜登政府提供了機會,主張對布魯恩案的寬泛解讀已遠超最高法院本意。
“法院必須認識到這種嚴重誤讀帶來的破壞性後果,“普雷洛加爾向法庭陳述。她指出,聯邦法官已撤銷對"多次被判嚴重襲擊、毒品販運、持械搶劫等明顯暴力罪行的武裝職業罪犯"的武器指控,理由是"建國時期缺乏針對此類犯罪的充分歷史參照”。
曾激烈反對克拉倫斯·托馬斯大法官布魯恩案意見的自由派大法官們,在週二的辯論中提出了限制該判例影響的方案。
最高法院審議受保護令約束的家暴者能否持槍案時,抗議者聚集在法院外。照片:莎拉·西爾比格/路透社大法官凱坦吉·布朗·傑克遜援引了上個月發生在緬因州劉易斯頓的大規模槍擊事件,一名槍手在保齡球館和酒吧殺害18人後自殺。她質問道,州立法者要如何起草法律來降低類似慘劇發生的概率,同時確保法案符合憲法?
“您是否將布魯恩案解讀為:第一步是查閲歷史檔案,試圖判斷是否存在與我當前考慮內容類似的法律先例?”傑克遜大法官問道。
普雷洛加爾表示,布魯恩案要求通過研究歷史傳統來定位建國時期法令背後的法律原則,這比在18世紀為當今法律尋找精確前例更具普適性標準。
政府主張,縱觀英國、殖民時期及美國曆史,立法者始終採取措施解除罪犯及被判定不具備持槍責任能力者的武裝——過去這類羣體包括醉漢與流浪者,如今則聚焦於精神疾病患者。
保守派大法官視布魯恩案不僅是槍支權利的重要勝利,更是其憲法解釋方法的成功。他們試圖在解除拉希米(現因嚴重襲擊罪被監禁)這類人武裝,與給予立法者過度監管武器自由之間劃清界限。
大法官尼爾·戈薩奇指出,爭議焦點不在於解除家暴者武裝是否違憲,而在於州法律規定的保護令簽發程序是否公正,是否給予被告充分自辯機會。
採取這一方法可以在總體上維護1994年的法律,但同時允許個人以某些州的家事法庭聽證會侵犯了他們的正當程序權利為由,對剝奪其持槍權提出異議。
美國訴拉希米案(U.S. v. Rahimi)的裁決預計將在7月前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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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刊登於2023年11月8日的印刷版,標題為《暴力者的持槍權遭遇質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