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對重塑所得税制度持謹慎態度——《華爾街日報》
Jess Bravin and Richard Rubin
最高法院很少受理關於聯邦徵税權範圍的案件。圖片來源:Shawn Thew/Shutterstock華盛頓——最高法院似乎不太可能對國會的所得税徵收權施加嚴格的新限制,一些保守派和自由派大法官都表現出對顛覆聯邦税法長期確立原則的謹慎態度。
週二的辯論涉及2017年税改中一次性收費要求的一筆相對較小的款項。挑戰者正在尋求一項裁決,將可徵税的收入限制為納税人"實現"的金錢——即他們收到或以某種方式控制的現金,而不是僅僅持有的資產增值。
此案背後的保守團體將其視為法院縮小第十六修正案下應税收入定義的機會,以阻止進步倡議,如民主黨人提出的對富人未實現資本利得徵税。
但幾位大法官似乎對假想的未來税收不如對投資者、税務顧問和企業長期熟悉的法規可能產生的影響那麼關心。這些法規包括《國內税收法》中被稱為F分部條款的規定,該條款自1962年以來要求許多外國公司的美國股東按比例繳納這些公司未分配的被動收入的税款。它防止美國人通過將資產置於外國公司內部來推遲美國税收。
艾米·科尼·巴雷特大法官詢問F分部條款與對原告——華盛頓州雷德蒙德的查爾斯和凱瑟琳·摩爾夫婦——徵收的税款有何不同。這對夫婦在對一家印度公司進行投資後按要求繳納了税款,但表示從未從該公司獲得任何收益,現正尋求14,729美元的退税。
代表摩爾夫婦的安德魯·格羅斯曼指出,國會制定F分部條款旨在打擊避税方案,而2017年條款並未明確這一目的。
“所以這其中存在某種欺詐成分,這實際上是在充當避税工具嗎?“巴雷特質疑道,“這能成為憲法要求?”
格羅斯曼回應稱,立法者"通常不能將企業收入歸算給股東,除非存在利用公司進行欺詐性避税的行為”。
為特朗普時期税法辯護的副司法部長伊麗莎白·普雷洛格向法庭表示,第十六修正案對徵税收入並未設定實現要求,但即便有此要求,摩爾夫婦的投資也符合條件。
尼爾·戈薩奇大法官認為該論點存在問題,指出政府的立場可能導致"數百萬在退休投資賬户中持有少量股票的美國人都被徵税”。
普雷洛格回應稱,儘管國會擁有此項權力,但從未試圖徵收此類税款,這些牽強的假設偏離了法庭需要裁決的具體問題。
佈雷特·卡瓦諾大法官表示贊同:“國會議員希望連任,這就是為什麼這些假設不切實際。”
部分大法官提出,法院可以通過裁定國會有權將公司未實現收入歸算至股東名下,從而回避憲法第十六修正案是否要求所得税必須基於已實現收入的問題。
索尼婭·索托馬約爾大法官表示,法院可以"假設存在實現要求——而本案已滿足該條件"。
儘管普雷洛加爾的論證範圍廣泛,但她承認聯邦財產税(與州或地方財產税不同)將構成違憲的"直接税",除非各州按人口比例繳納。
這為伊麗莎白·沃倫(馬薩諸塞州民主黨參議員)提出的年度財富税等措施設置了障礙。但普雷洛加爾敦促法院避免就民主黨考慮對超級富豪增税的其他方式作出裁決。例如拜登總統和參議院財政委員會主席羅恩·懷登(俄勒岡州民主黨人)曾提議對極富裕人羣的未實現收益徵税。
根據這些方案,股票及其他資產增值可能被視為收入並逐年課税。普雷洛加爾承認此類税種具有創新性,並請求法院在方案仍屬推測性時不發表意見。
本案的核心爭議——根據第十六修正案徵税是否必須以收入已實現或已收取為前提——同樣適用於影響債券投資者、合夥企業及跨國公司的税法條款。律師們表示,若法院作出"徵税必須基於已實現收入"的寬泛裁決,可能引發針對其他税收條款的訴訟浪潮。
2017年由共和黨起草並經時任總統簽署的税法,對美國公司在其海外子公司持有的利潤徵收了一次性費用。這是向新國際税收體系過渡的一部分。這項一次性税收也適用於某些個人,如持有外國公司10%以上股份的摩爾夫婦。
政府辯稱國會有權對股東未分配利潤部分徵税。1913年批准的第十六修正案賦予國會徵税"無論來自何種渠道的收入"的權力,而不必像1789年憲法條款在某些情況下要求的那樣,按各州人口比例分攤税款。
1789年的條款對"直接"税施加了限制,但就像收入一樣,這個術語法院從未明確定義過。
在週二的辯論中,大法官凱坦吉·布朗·傑克遜表示,除了要證明2017年條款是否被第十六修正案明確允許作為所得税外,摩爾夫婦還需證明這是一項直接税才能勝訴。
她指出,根據憲法,這種税收的定義很狹窄,源於建國初期北方自由州與南方蓄奴州之間的妥協。
傑克遜援引了1796年威廉·佩特森大法官在希爾頓訴美國案中的意見,佩特森當時寫道,若沒有針對直接税的分配條款,國會"可能任意或武斷地對奴隸徵税"。她指出,這類考量不應限制當今聯邦對收入的徵税權。
希爾頓案確認了聯邦對馬車的徵税屬於許可的消費税範疇。
格羅斯曼指出,佩特森僅代表個人立場發表意見,其觀點"顯然不代表法庭立場"。
摩爾訴美國案的判決預計將在七月前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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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刊登於2023年12月6日印刷版,標題為《謹慎的最高法院大法官對顛覆美國税制表示質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