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最高法院案件或將擾亂部分税法——《華爾街日報》
Richard Rubin and Jess Bravin
最高法院的一項全面裁決可能會顛覆許多影響合夥企業、跨國公司和債券投資者的法規。圖片來源:mandel ngan/法新社/蓋蒂圖片社華盛頓——週二,一宗可能撼動聯邦税法的案件將提交至最高法院審理。
法院將就摩爾訴美國案聽取辯論,該案對2017年税法中針對企業海外累積利潤徵收的一次性税款提出質疑。但其影響可能更為深遠,為法官們提供了界定國會徵税權邊界的契機——即憲法允許與禁止的徵税範疇。
這起由華盛頓州一對夫婦提起的案件(他們要求退還14,729美元税款),提出了一個看似簡單的問題:收入是否必須"已實現"或實際收到才能被徵税?
查爾斯和凱瑟琳·摩爾夫婦主張,税法生效時他們尚未從印度公司投資中獲得實際收益,因此不應被徵税。部分保守派團體支持他們的立場,希望藉此阻止未來國會徵收財富税或未實現資本利得税。若最高法院作出有利於摩爾夫婦的寬泛裁決,可能從憲法層面否決民主黨針對超級富豪的一些主流徵税提案。
税務律師和政府表示,一項全面裁決可能還會顛覆許多長期影響合夥企業、跨國公司和債券投資者的規則。前眾議院議長、威斯康星州共和黨人保羅·瑞安曾參與起草2017年税法,他在9月份警告稱,此案可能破壞税法中三分之一的內容。
如果摩爾夫婦勝訴,投資者和公司可能會要求退還與2017年税法相關的數十億美元税款。律師們表示,政府的敗訴可能會引發對其他税法條款的一波訴訟。
“很難看出這件事會有好結果,”卡普林-德萊斯代爾律師事務所的税務律師大衞·羅森布魯姆説,“他們真的是在打開一個潘多拉魔盒。”
無爭議條款
摩爾案源於2017年由共和黨人起草、總統唐納德·特朗普簽署的一項税法條款。該條款本身相對沒有爭議。
在此之前,美國公司需為海外利潤繳納外國税款,但可以推遲繳納任何美國税款,直到將收益帶回國內。共和黨人轉而採用了一種制度,即對海外利潤徵收最低年度美國税,並允許免税匯回。在這一過渡期間,為了應對企業30年來在海外積累的未受美國徵税的利潤,國會徵收了一次性税款。
摩爾案的起因源於2017年由唐納德·特朗普總統簽署的一項税法條款。圖片來源:邁克·泰勒/彭博新聞這項改革預計產生的3380億美元税收中,大部分由蘋果、Alphabet和微軟等大型企業承擔。但該税種也適用於部分個人,包括持有外國公司10%以上股份者。
摩爾夫婦就屬於此類情況,他們投資了朋友在印度的KisanKraft公司。這對夫婦在競爭企業研究所等保守組織支持下提起訴訟要求退税,主張其未實際獲得KisanKraft的任何利潤,因此國會根據第十六修正案對"所得"徵税的權力不適用於這項一次性税收。
下級法院駁回了這一主張,認為應税所得無需實際取得。案件上訴至最高法院後,將最終裁定憲法對"所得徵税"的界定標準。
何為"所得"?
美國憲法最初賦予國會廣泛的國家徵税權,但要求任何人頭税等"直接税"必須按各州人口比例分攤。
南北戰爭後,國會試圖開徵個人所得税,但最高法院1895年裁定此舉屬於違憲的直接税。作為回應通過的第十六修正案規定"任何來源的所得"都可不經分攤直接徵税,由此確立了現代聯邦所得税制度。
1913年的修正案並未明確“收入”的定義,也未規定收入必須已實現。
政府辯稱,現行税法中已有許多條款不要求美國公民的收入實際到賬。這包括對期貨合約和原始發行折扣債券徵税的規則。
税務律師列舉了其他例證:自1960年代起,持有外國公司大量股份的美國投資者需就這些公司的被動收入納税,即使資金未直接流入其賬户——這是防止納税人通過境外公司藏匿資產逃税的手段。
合夥企業合夥人需按年度利潤繳税,即便未實際獲得分紅;放棄公民身份者可能被視同出售資產繳税;特定證券交易商需就資產價值變動繳納所得税;甚至權責發生制(在現金未實際收到時確認收入)也可視為未實現收入形式。近期針對美國大企業或國際收入的最低税制也可能受衝擊。
智庫估算顯示,若最高法院全面支持摩爾夫婦,可能造成數萬億美元税收缺口。
“若判定實現原則是憲法要求,現行税制的重要部分或將失效,”哥倫比亞大學法學教授戴維·沙伊澤指出。
摩爾夫婦主張2017年税法的特殊性在於追溯徵收多年累積收益。其律師強調,該税法針對的是法案通過時的資產持有人,而非實際創造或獲得收入者。
法院的選擇方案
在案情摘要和研討會上,税務律師們提出了幾種法院既能裁決此案又不危及税法其他條款的解決路徑。
最直接的方式是判定憲法不要求收入必須實現才可徵税。但這可能與1920年一項已被後續案例限制的判例產生衝突。
另一種選擇是:法院可通過認定KisanKraft公司已實現收益,且摩爾夫婦作為重要投資者需為此納税,從而回避更廣泛的爭議。
法院也可裁定實現原則確有必要,但此次境外利潤税符合徵税定義。這或許不會衝擊現有法律體系,但能對國會和民主黨政策圈正在醖釀的財富税或未實現資本利得税發出警示。
愛荷華大學法學教授安迪·格雷瓦爾表示:“如果法院認定此處滿足實現原則要求,那麼現有法律體系下幾乎所有情況都可能符合該原則。”
還有種方案能讓大法官們繞開實現原則爭議——宣佈2017年税收既非第十六修正案管轄的所得税,也非需按比例分配的直接税。這與2012年法院將奧巴馬醫改的強制醫保條款認定為合憲税收的裁決思路相似。
税務律師羅森布魯姆表示,他預計大法官們將推翻下級法院的裁決,或許會以更有限的方式,但這仍將引發對税法條款的新挑戰。
“這只是故事的開始,而非結束。而且這可能是一個漫長的故事,“他説,“法院將在一張非常、非常空白的紙上書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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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發表於2023年12月4日印刷版,標題為《大法官審議對美國税法的挑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