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決:互聯網接入是基本人權嗎?》——南華早報青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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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方:阿米娜·賽義德,16歲,香海正覺蓮社佛教梁植偉中學
阿米娜·賽義德就讀於香海正覺蓮社佛教梁植偉中學。照片:提供2016年,聯合國人權理事會宣佈互聯網接入應成為一項基本人權。該決議重申"人們在線下享有的權利同樣必須在線上得到保護",並認可了互聯網在現代社會中的重要作用。
網絡接入的不平等加劇了歧視現象,限制了教育機會、醫療選擇、經濟發展和政治參與。
例如,《美國醫學會雜誌·網絡開放》2022年發表的研究表明,在美國網絡覆蓋不足的地區,新冠死亡率異常偏高,這凸顯了全民聯網的至關重要性。雖然疫情擾亂了所有學生的教育,但許多弱勢背景的學生如果無法上網,實際上就被排除在疫情期間的在線教育之外。
從言論自由到信息獲取,互聯網已變得至關重要。正如伯明翰大學哲學副教授默滕·雷格利茨博士在《高等教育紀事報》中所説:“在數字時代,互聯網是行使我們人權的必要工具…“剝奪個人的網絡接入權,就等於剝奪其基本權利。
將互聯網接入權視為人權,體現了全球對互聯互通的承諾,使活動人士和民間社會能夠追究政府和企業在干預網絡自由方面的責任。
政治學家達雷爾·韋斯特的一份報告發現,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間的網絡中斷給全球各國造成了至少24億美元(約合188.1億港元)的國內生產總值損失。將互聯網接入視為人權與聯合國多項可持續發展目標相契合。
儘管有人反對將互聯網接入視為人權的觀點,但數字排斥造成的實質性危害為其正式認可提供了有力論據。接納這一原則是彌合數字鴻溝——讓所有人受益——的具體舉措。
反方觀點:香港中國基督教播道會樂道中學16歲學生陳柏汶
陳柏汶就讀於香港中國基督教播道會樂道中學。照片:提供基本人權是人類有尊嚴生存的必需,是我們作為人與生俱來的需求。
互聯網接入並非我們生存的基本組成部分;其重要性遠不及其他基本權利。互聯網接入不能被歸類為人類生存的固有需求。
試想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中的其他權利:它們植根於尊嚴與平等,旨在維護人性。你會認為上網權是人類有尊嚴發展的內在必需嗎?
是的,互聯網接入確實為人們的生活帶來便利,但它對認知能力或社會文化發展的影響並不顯著。
2018年一項針對秘魯兒童的研究發現,與沒有筆記本電腦的兒童相比,提供免費家庭互聯網接入提高了他們的計算機和互聯網使用能力,但對數學和閲讀成績、認知能力、自尊心、教師評價或學校成績沒有顯著影響。
畢竟,互聯網在過去幾十年才變得普及。
互聯網接入的重要性無法與尊嚴生存所需的其他基本人權相提並論,比如住房、教育或休息。被譽為"互聯網之父"之一的美國計算機科學家先驅文特·瑟夫稱技術是權利的"賦能者”——是實現其他人權(如言論自由權)的途徑,但其本身並非一項權利。
人類技術正在飛速進步,互聯網很可能在不久的將來被淘汰。我們需要替換它嗎?這是否與"基本權利"的普遍性和不可剝奪性相矛盾?
建立全球寬帶互聯網接入預計需要數十億美元。如果將互聯網接入列為一項基本人權,這些資源將從何而來?這些資金和時間難道不應該用於更緊迫的問題,如清潔飲水或營養食品嗎?
總之,基本人權是公正社會的框架。互聯網接入顯然不應與這些對生命和自由的追求相提並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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