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市場:集體訴訟來了終於 - 彭博社
Andy Mukherjee
里程碑案例。
攝影師:Ronald Siemoneit/Sygma/Getty Images
八年前,印度從美國法律體系中借鑑了一個強大的理念,幫助該國備受圍困的少數投資者平衡一個嚴重傾斜的局面:集體訴訟。
現在這個工具終於開始發揮作用。印度公司法庭正在審理兩起不同的挑戰。印度作為人口最多的國家,公司治理的未來可能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在決定它們時所制定的法律原則。
控股股東,或者當地被稱為“發起人”的人,長期以來一直在資本貢獻之外施加了明顯超出的影響力。以前,任何感到被他們的過度擴張所掠奪或欺騙的小投資者都必須以極高的成本保護自己的個人利益。
Bloomberg觀點本田的兩輪印度競爭對手讓其望塵莫及日本芯片初創公司有理由衝刺月球虛假求職面試是證券欺詐鹽湖城同意舉辦冬奧會看起來很愚蠢但自2016年在公司法中插入了集體訴訟條款後,理論上,其中一些人可以聯合起來向公司、其董事、審計師甚至外部顧問尋求因惡意行為而獲得賠償。法庭可能會命令公司或任何其他有責任的人支付法律費用。
然而,這種療法仍未經過測試。最初是因為沒有人知道閾值。這個問題在2019年得到了解決,當時決定至少有100名投資者——或持有公開交易公司2%或更多股份的股東足以構成一個類別。這比其他(非集體訴訟)法律中的反壓迫和管理不當規定更寬鬆,後者要求至少有100名投資者或擁有10%所有權利益。
在集體訴訟法下可以進行什麼訴訟也存在爭議。以涉及總部位於新德里的Jindal Poly Films Ltd.的第一個案例為例。Ankit Jain和其他兩名持有該公司約5%股份的股東聲稱,推動者B.C. Jindal Group通過各種關聯交易導致這家生產柔性塑料薄膜的公司損失了280億盧比(3.33億美元)。在三月份提起訴訟後,該公司告訴證券交易所不適宜對正在進行的訴訟的價值發表評論。原告希望取消這些交易。或者,他們希望推動者讓Jindal Poly Films恢復,該公司的市值為2.66億美元。
Jindal的律師上週在仲裁庭上聲稱,集體訴訟法是關於當前正在發生的問題,比如阻止公司做錯事。它不是為過去的、已經結束的行為而設立的。他們還以申請人試圖為公司爭取救濟為由對訴訟提出異議,而他們只被允許為他們的投資者羣體尋求賠償。
原告律師辯稱,印度法律雖然部分起源於美國法學,但旨在具有更廣泛的適用範圍。擱置非法關聯交易與阻止公司進入此類安排具有相同的效果。此外,該法律允許投資者不僅向公司索賠,而且還可以向“任何其他人”索賠,這正是申請人通過要求促使推廣者歸還他們從Jindal Poly Films的少數股東那裏拿走的東西所做的。
仲裁庭要求各方在七月回來。這樣做也很好。這對於那些更熟悉美國消費者集體訴訟的法官來説,這一切都相當複雜和新穎,這要感謝朱莉婭·羅伯茨扮演的奧斯卡獲獎角色埃琳·布洛克維奇,這位法律助理成功地針對PG&E Corp.建立了一個大型地下水污染案件。與之相比,證券法中的集體訴訟更為平淡。
但這可能同樣重要。Jindal Poly Films案件將受到密切關注,以確定印度的集體訴訟領域。同樣,上個月Manu Rishi Guptha和其他ICICI Securities Ltd.的少數股東對該公司及其推廣者ICICI Bank Ltd.提起的訴訟也是如此。超過100名公開的非機構投資者聯合起來挑戰了三月份股東投票批准ICICI Securities退市的有效性,該公司正在被其銀行母公司吞併。
請願者主張,合併比率對券商股東不利,他們的投資者類別損失超過2億美元。印度信貸證券和印度信貸銀行表示,合併條款是由獨立估值專家確定的,並且定價被多家代理投資公司認為是公平的。
在決定這兩個具有里程碑意義的案例時,仲裁庭必須避免盲目複製美國的法律體系。無論是家族經營還是其他形式的全能印度發起人,都攜帶着已經廢棄的管理機構的DNA,這是一種在英屬印度發明的200年曆史的制度,早在美國執行主導的公司出現之前就存在。200年曆史的體系用於將控制權與所有權分開。
管理機構的控制權遠遠超出了他們的利益。他們讓公司董事會充斥着家人和朋友,並且對其他投資者肆意妄為 —— 這是現代發起人延續的可疑遺產。對他們錯誤行為的唯一制約可能是讓他們付出代價。如果集體訴訟可以幫助實現這一點,那麼全球投資者將在一個日益重要的市場中享受更好治理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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