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法院裁定全面關税不合法,特朗普的五種選擇——彭博社
Isabel Gottlieb
2025年4月2日,美國總統唐納德·特朗普在華盛頓特區白宮玫瑰園舉行發佈會時,手持詳細列明對等關税的海報。攝影師:Kent Nishimura/彭博社在推出美國近一個世紀以來最激進的關税制度時,特朗普總統嚴重依賴此前從未被使用過的緊急權力來徵收進口税。
兩家聯邦法院於五月裁定,他錯誤地援引《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來為針對美國貿易伙伴的全面"對等"關税辯護,這些關税同時也針對中國、加拿大和墨西哥。特朗普政府已對兩項裁決提出上訴,其中一案的口頭辯論定於7月31日在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進行。
目前IEEPA關税仍然有效,上訴程序可能會一直進行到最高法院。如果最終被裁定為非法,特朗普在第二任期內迄今實施的大部分關税可能會被撤銷。
但他的關税行動還有其他延續途徑。雖然憲法賦予國會徵税權,但立法者已通過多項法規將部分權力下放給行政部門。這些法律為特朗普提供了至少五種備選方案來為其關税辯護。
特朗普在《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之外徵收關税的法定權限
如果無法使用《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至少還有其他五種選擇
來源:國會研究服務部,彭博社。
總體而言,這些替代方案有更多限制和程序約束,意味着特朗普幾乎無法立即實施關税並隨意設定税率。
“它們之間的區別在於所需的程序多少,”盛德律師事務所全球仲裁、貿易和倡導業務聯席主管泰德·墨菲表示。“我認為他們選擇《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的部分原因是它不需要程序。這是總統可以自行決定的事項:沒有聽證會,沒有報告,什麼都沒有。”
1962年《貿易擴展法》第232條款
授權內容:
第232條賦予總統基於國家安全理由通過關税管制商品進口的權力。
限制:
這些關税無法立即實施——總統只能在商務部調查認定進口這些產品可能損害國家安全後採取行動。調查啓動後,商務部長必須在270天內向總統提交結論報告。
延伸閲讀: 特朗普關税法律戰須知
與特朗普利用《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實施的全面關税不同,第232條款旨在針對特定行業的進口產品,而非整個國家。該條款對關税税率及實施期限均無上限。
現行應用:
特朗普在2018年首個總統任期內曾援引第232條款對鋼鐵和鋁製品加徵關税。重返白宮後,他再次聚焦這兩種工業金屬,依據2018年調查結論對鋼鐵鋁材加徵50%關税。基於2019年完成的232調查結果,他還對汽車及零部件進口開徵附加税。
今年2月特朗普指示商務部啓動針對銅製品進口的232調查,在收到調查報告後宣佈自8月1日起對進口半成品及衍生銅製品徵收50%關税。
更多232關税措施正在醖釀中。商務部目前仍有針對以下進口產品國家安全影響的未決調查:木材、半導體、藥品、卡車、關鍵礦物、商用飛機及噴氣發動機、太陽能板關鍵原料多晶硅,以及無人機系統。
1974年貿易法第201條款
授權內容:
第201條款授權總統在進口激增對美國製造商造成或威脅造成嚴重損害時實施關税。
限制條件:
第201條款關税同樣無法立即生效。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必須先行啓動調查,並在收到申訴後180天內向總統提交報告。與第232條款調查不同,該委員會需舉行公開聽證會並徵求公眾意見。此條款僅針對行業層面,而非對貿易伙伴所有進口商品全面徵税。
關税上限為現有税率的50%增幅,初始實施期四年,最長可延至八年。若徵税超過一年,則須定期逐步降低税率。
現行應用:
特朗普曾於2018年援引該條款對進口太陽能電池板及家用洗衣機加徵關税。拜登總統後續延長並調整了太陽能關税政策,洗衣機關税則於2023年到期。
1974年貿易法第301條款
授權內容:
第301條款允許美國貿易代表在總統授意下,對認定歧視美國企業或違反國際貿易協定中美國權益的外國貿易措施實施關税報復。
限制條件:
同樣,這一途徑無法立即實施關税,因為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USTR)需先進行調查。該機構必須與被調查貿易行為所涉外國政府進行磋商,並徵求公眾意見,這可能導致公開聽證會的召開。
對可實施的關税税率沒有上限。關税將在四年後自動終止,除非USTR收到延續請求,在此情況下關税可被延長。
301條款調查針對單一國家,但USTR可對涉及多個國家的共同關切問題開展平行審查。特朗普首個任期內曾對包括法國和英國在內的11個司法管轄區的數字服務税進行過此類調查。
現行應用:
特朗普首屆政府於2018年依據301條款,在對中國技術轉讓、知識產權和創新政策進行調查後,對數千億美元中國進口商品加徵關税。這些對華關税仍然有效(儘管部分正面臨法律挑戰),拜登在任期內還提高了包括電動汽車在內的部分中國產品關税。
今年7月,USTR啓動了對巴西貿易與知識產權政策、森林砍伐行為及乙醇市場準入的301條款調查。隨着調查推進,特朗普宣佈自8月6日起對多數巴西進口商品徵收50%關税,這些關税正依據《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IEEPA)實施。
1974年貿易法第122條
授權內容:
第122條賦予總統為應對"根本性國際收支問題"實施關税措施的權力。
限制條件:
總統無需等待聯邦機構完成調查即可實施關税。援引第122條權力的前提條件是:糾正美國"重大且嚴重"的國際收支逆差、協助解決國際收支失衡問題,或防止美元出現"迫在眉睫且顯著"的貶值。
關税税率上限為15%,實施期限不超過150天。如需延長征税期限,須獲得國會批准。
現行應用:
第122條此前從未被使用過。在針對特朗普援引《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加徵關税的訴訟——V.O.S.精選公司訴特朗普案(由五家小企業主和12個州提起)中,美國國際貿易法院指出,若特朗普試圖通過關税解決貿易逆差問題,應適用第122條而非《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
1930年斯姆特-霍利關税法第338條
授權內容:
這項大蕭條時期的條款授權總統在"發現事實"證明某國對美商業實施不合理收費、限制或歧視性行為時,可對該國進口商品加徵關税。
限制條件:
總統實施關税前無需聯邦機構先行調查。第338條款關税上限為50%。
現行應用:
第338條款此前從未被用於徵收關税。若特朗普啓用該條款,這一史無前例的舉動可能引發法律挑戰。眾議院部分民主黨人對特朗普可能動用該條款表示擔憂——五位議員已於3月提出決議案要求廢除1930年法律中的該條款。
參考資料
- 閲讀關於特朗普關税行動現狀的解讀,以及關於美國貿易逆差重要性的辯論。
- 國會研究服務處在4月報告中分析了國會與總統徵收進口關税的權限。